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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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平、卓胜岳与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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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4民终797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上诉人-李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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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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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冯健平、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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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9917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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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7-09 |
3 |
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贵港市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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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802民初250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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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2-24 |
4 |
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新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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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000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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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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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新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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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314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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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3-02 | 2020-04-02 |
6 |
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新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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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314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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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3-02 | 2020-04-02 |
7 |
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新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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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314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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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3-02 | 2020-04-02 |
8 |
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新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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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313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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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3-02 | 2020-04-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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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何兴国与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泽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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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2296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何兴国 被上诉人- 宋泽斌 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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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22966号宋泽斌:何兴国与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泽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何兴国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16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12月6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84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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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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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财保316号广州市暨华血液透析有限公司与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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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财保316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原告- 广州市暨华血液透析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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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财保316号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暨华血液透析有限公司与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鉴于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执行文书(上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25408.18元的财产(以申请人提供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为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 特此公告540212762021-08-1715:51:24:486联系人:何法官、卢书记员(2021)粤0118财保316号广州市暨华血液透析有限公司与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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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3 |
(2020)粤0113民初16466号原告何兴国诉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泽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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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646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何兴国 被告- 宋泽斌 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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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6466号宋泽斌:原告何兴国诉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泽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兴国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何兴国的上诉状,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第三项判项,改判由被上诉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宋泽斌共同向上诉人何兴国返还工程安全、质量、进度保证金185万,并共同向上诉人何兴国支付违约金50万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宋泽斌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O二一年七月五日539825402021-07-0517:16:15:409(2020)粤0113民初16466号原告何兴国诉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泽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何兴国,原告,共同,宋泽斌,广东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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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4 |
(2020)粤0113民初16466号原告何兴国与被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泽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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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646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何兴国 被告- 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宋泽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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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6466号宋泽斌:本院受理原告何兴国与被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泽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0)粤0113民初164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泽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兴国返还工程安全、质量、进度保证金185万元;二、被告宋泽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兴国支付违约金50万元;三、驳回原告何兴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宋泽斌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539741872021-06-2518:59:03:778(2020)粤0113民初16466号原告何兴国与被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泽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宋泽斌,被告,何兴国,中华人民共和国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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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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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6466号原告何兴国诉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泽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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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646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何兴国 被告- 宋泽斌 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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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6466号宋泽斌: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兴国诉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泽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何兴国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退还工程安全、质量、进度保证金185万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538040542021-02-2316:28:11:519(2020)粤0113民初16466号原告何兴国诉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泽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原告,开庭,工程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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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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