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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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拓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幸福花苑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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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2220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拓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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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1-06-15 |
2 |
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拓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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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保264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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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05 | 2020-09-11 |
3 |
广东小鹰电气有限公司、佛山市拓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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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7117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小鹰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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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2-27 | 2020-11-26 |
4 |
佛山市拓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穗港消防服务公司佛山顺德分公司、穗港消防服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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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民初2719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拓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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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1-27 | 2018-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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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民初114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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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14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拓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仕景铭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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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拓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仕景铭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改期开庭通知书:原定于2021年5月7日上午9:00开庭,因工作原因,现开庭时间变更为2021年7月16日上午9:00,开庭地点为顺德区法院第十一审判庭。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严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锦兆、余雄才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陈建豪担任记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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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2 |
(2021)粤0606民初114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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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14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拓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仕景铭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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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拓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仕景铭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工程余款659246.56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190641.47元(以523923.87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7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的四倍计算为33173.11元;以659246.56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的四倍计算为32819.49元;以659246.56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建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15.4%计算,暂计至2020年11月4日为124648.87元,2020年11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另算)。合计为849888.03元;二、判令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40000元;以上合计为889888.03元;三、判令被告佛山市仕景铭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严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锦兆、余雄才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陈建豪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1年5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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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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