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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商业银行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邮箱:107361907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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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2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3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2

    法律诉讼143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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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402民初59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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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2021-09-02 2021-09-30
    2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应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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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402民初59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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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2021-08-31 2021-09-30
    3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乘宏、安华举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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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402民初705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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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2021-08-26 2021-09-29
    4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冬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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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402民初452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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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2021-08-23 2021-09-24
    5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朗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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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402民初555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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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2021-08-19 2021-09-30
    6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伍强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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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402民初555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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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2021-08-18 2021-09-30
    7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建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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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402民初50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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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2021-07-27 2021-09-17
    8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红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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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402民初50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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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2021-07-21 2021-08-30
    9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安顺市世纪华荣投资有限公司、朱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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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402民初475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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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2021-07-15 2021-07-30
    10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武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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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402民初543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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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2021-07-12 2021-07-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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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402民初790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范永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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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21)黔0402民初7906号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时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幺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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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1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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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402民初774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敏 熊金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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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21)黔0402民初7749号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敏、熊金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熊金文杨敏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1年8月16日的利息合计为人民币129132元,2021年8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9.24375‰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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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8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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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402民初74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安顺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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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启、安顺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1)黔0402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原告分支机构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马支行与被告成启、被告安顺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签订的《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于2021年8月28日解除。二、被告成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3454.57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月13日的利息合计人民币4676.07元,2021年1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53454.5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千分之6.55计付)。三、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成启所有的位于安顺开发区西航路北侧西兴片区二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6幢1单元13层4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被告成启不履行本案债务时,原告有权就该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安顺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成启所有的位于安顺开发区西航路北侧西兴片区二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6幢1单元13层4号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2元,由被告成启、被告安顺金星房地产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均承担。该诉讼费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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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8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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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402民初779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金宝忠 邹廷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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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宝忠、邹廷春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金宝忠、邹廷春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1年8月10日的利息合计为人民币6773.29元,2021年8月10日以后至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计付);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黔0402民初779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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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9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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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402民初800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登红 潘发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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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发文、李登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宁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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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8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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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402民初272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袁承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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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承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黔0402民初2728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及法律文书。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袁承蔚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4568.49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1年3月4日的利息合计为人民币16697.94元,2021年3月5日以后至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095‰计付);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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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7
    7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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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402民初634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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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巧玖、王想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王想、丁巧玖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1年7月18日的利息合计为人民币40466.79元,2021年7月18日以后至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1.325‰计付);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黔0402民初634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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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3
    8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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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402民初703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田应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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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应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田应虎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1年8月8日的利息合计为人民币29089.42元,2021年8月8日以后至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1.67‰计付);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黔0402民初703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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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3
    9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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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402民初703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兴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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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21)黔0402民初7032号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兴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李兴明于2019年9月16日所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李兴明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5000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1年7月21日的利息合计为人民币2732.8元,2021年7月21日以后至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1.52495‰计付);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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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0
    10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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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402民初145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谢端 顾贵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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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顾贵全、谢端、帅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21)黔040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顾贵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7月18日的利息、罚息为72561.21元;2021年7月19日及以后的罚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32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谢端、帅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40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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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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