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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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水支行与绍兴铸铭管业有限公司、浙江万加利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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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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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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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11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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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114-1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章洪钢 浙江东维合纤工业有限公司 绿兴市鹏利化学纤维有限公司 绍兴铸铭管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田野管业有限公司 绍兴久大制冷有限公司 绍兴市东盛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徐金叶 徐亦姚 冯斌 冯慧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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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洪钢、浙江东维合纤工业有限公司、绿兴市鹏利化学纤维有限公司、绍兴铸铭管业有限公司、绍兴市田野管业有限公司、绍兴久大制冷有限公司、绍兴市东盛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徐金叶、徐亦姚、冯斌、冯慧琴: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呈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第二次公告原告提供的新证据一组(2013)年3月19日借据一份、2013年3月19日银行汇款凭证一份、2013年6月28日借据一份、2013年6月28日银行本票一份、2013年6月28日记账凭证一份、2013年9月9日记账凭证)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3月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18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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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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