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珠海市龙珠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欧瑞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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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执2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龙珠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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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8-19 |
| 2 |
戴思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龙珠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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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2民初954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戴思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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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18-10-15 | 2018-11-19 |
| 3 |
珠海市龙珠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黄磊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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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市龙珠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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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珠海市龙珠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欧瑞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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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龙珠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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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戴思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龙珠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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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戴思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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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龙珠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欧瑞家具有限公司 中山市齐家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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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G23 | 2018-12-06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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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民初9460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龙珠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黄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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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磊: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龙珠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402民初94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珠海市龙珠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计61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八月一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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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 2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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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龙珠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黄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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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磊: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龙珠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曾美云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酒店住宿费8858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住宿费所产生的违约金(以住宿费885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1月2日起计至付清全部住宿费之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1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30日上午9时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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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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