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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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1081民初26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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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1081民初26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岭市食品有限公司泽国分公司 当事人- 温岭市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郑夫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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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夫友: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食品有限公司泽国分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1民初264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计人民币4563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2年4月29日上午9时0分至9时30分在本院泽国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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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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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1081民初26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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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1081民初26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岭市食品有限公司泽国分公司 当事人- 温岭市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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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夫友: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食品有限公司泽国分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1民初264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计人民币4563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2年4月29日上午9时0分至9时30分在本院泽国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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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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