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5)绍越商初字第33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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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33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北支行 被告- 绍兴县鑫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绍兴市天鑫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戴宝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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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鑫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绍兴市天鑫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戴宝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3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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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1 |
| 2 |
(2015)绍越商初字第33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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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33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北支行 被告- 绍兴县鑫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绍兴市天鑫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戴宝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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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鑫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绍兴市天鑫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戴宝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2月25日下午2:45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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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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