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浙0203民初4906号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203民初49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电信集团工会宁波市委员会 被告- 杭州手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杭州手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3民初4906号杭州手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3405608805)、杭州手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328146636F):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工会宁波市委员会与被告杭州手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手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退还货款242262元,并支付违约金72678.6元,2、请求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1-05-26 |
2 |
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20)1099号 收起
...
展开
|
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20)1099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原告- 汤腾 单桂龙 于恩民 被告- 杭州手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手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陈大桂、汤腾、于恩民、单桂龙与被申请人杭州手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20)1099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申请人的请求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陈大桂2020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22日的工资11982元。二、驳回3名申请人于恩民、汤腾、单桂龙的全部申请请求。本案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2-01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