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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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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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2561号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原告-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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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2-02 |
2 |
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与前海八大洲(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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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2525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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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27 |
3 |
曾伟山、邵金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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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4342号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上诉人-曾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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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1-01-01 |
4 |
邵金海、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赵文瑜、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社联社裕华信用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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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6736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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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12-30 |
5 |
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赵文瑜、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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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6735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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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12-30 |
6 |
曾伟山、邵金海等与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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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2275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曾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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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08-20 |
7 |
邵金海、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裕华信用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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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2386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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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12-29 |
8 |
曾伟山、邵金海等与赵文瑜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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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26号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原告-曾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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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1-04-19 |
9 |
萨华产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曾家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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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163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琨华产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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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21-09-15 |
10 |
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琨华产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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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辖终93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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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30 | 2019-10-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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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3民初13510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被告- 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赵文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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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五、八版中缝 | 2019-06-12 |
2 | (2019)粤0303民初13510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原告- 倪勤光 许树侨 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通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赵文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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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9-05-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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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74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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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74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琨华产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曾丽雅 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邵金海 曾家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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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7479号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曾家藏、曾丽雅、邵金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琨华产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曾家藏、曾丽雅、邵金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7479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该限期履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丽雅名下登记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8区别墅11栋8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0603873)进行了查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限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216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用于抵偿你方所欠债务,并对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联系人:谭勉霖电话:0755-86608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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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2 |
(2020)粤0303民初309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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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0957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 承德华峰商贸服务公司 被告- 曾伟山 赵文瑜 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邵金海 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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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赵文瑜:原告承德华峰商贸服务公司诉被告赵文瑜、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曾伟山、邵金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2020)粤0303民初30957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8月18日14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六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李林昌,电话:2503805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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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3 |
(2021)粤0305执74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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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74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琨华产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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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7479号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曾家藏、曾丽雅、邵金海:申请执行人琨华产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844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74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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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4 |
(2020)粤0303民初309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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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0957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承德华峰商贸服务公司 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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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30957号赵文瑜:原告承德华峰商贸服务公司与被告赵文瑜、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邵金海、曾伟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3095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具有被告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鑫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并确认被告赵文瑜名下持有的85%份额的股权归原告持有;2、请求确认被告赵文瑜、第三人巫德安于2002年8月11日与承德地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武永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机2002年8月13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3、判令被告赵文瑜协助原告承德华峰商贸服务公司将其受让的深圳市鑫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85%的股权登记至原告承德华峰商贸服务公司名下;4、本案诉讼费用由赵文瑜、巫德安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原被告补交)、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5日09时15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李林昌电话:0755-2503805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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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5 |
(2021)粤0391执12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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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1201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 前海八大洲(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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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201号前海八大洲(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252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2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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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6 |
(2020)粤03民终24648号赵文瑜二审民事裁定书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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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4648号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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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4648号赵文瑜:上诉人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43690号民事裁定,上诉被上诉人赵文瑜、原审原告邵金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246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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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7 |
(2020)粤0303民初309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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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0957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 承德华峰商贸服务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赵文瑜 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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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赵文瑜:原告承德华峰商贸服务公司诉被告赵文瑜、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曾伟山、邵金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2020)粤0303民初30957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第三人)、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通知书(追加第三人)、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4月12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六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法院联系人:李林昌,电话:2503805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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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8 |
(2020)粤03民终24648号赵文瑜二审书面审理通知书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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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4648号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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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4648号赵文瑜:上诉人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文瑜、原审原告邵金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436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现已受理。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二审书面审理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如有关联案件信息或国内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同类判例信息的,可以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本院提交。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一月四日注:本公告已于二○二一年一月四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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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9 |
(2019)粤0308执监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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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执监1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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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执监1号深圳市天天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诉人邵金海、曾伟山及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05)深盐法执字第294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监督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9)粤0308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诉人邵金海、曾伟山及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前述执行裁定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前述行执行裁定书,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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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10 |
(2020)粤0303民初325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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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2561号 | - |
原告- 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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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赵文瑜:原告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通发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赵文瑜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市和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予以退回。现通知你方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裁定书,逾期未领取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本公告同步公布在本院官方网站公告栏)。联系人:东助理0755-25038147。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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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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