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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宇航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白芒社区白芒村北100号经纬大厦207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宇航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宇某、饶某、东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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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保1976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宇航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饶某
    东某无执行实施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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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5-13 2021-06-16
    2

    宇航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宇某、饶某、东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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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当事人-宇航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饶某
    东某无执行实施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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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5执2963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2-08 详情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295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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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2952号 劳动争议

    原告- 牛俊芳 被告- 宇航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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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2952号宇航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牛俊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宇航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劳人仲案[2020]1391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29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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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5
    2

    (2021)粤0305执296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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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2963号 劳动争议

    原告- 田洪文 被告- 宇航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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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2963号宇航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田洪文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391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29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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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4
    3

    (2021)粤0305执129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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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298号 劳动争议

    原告- 石莹 被告- 深圳化橘红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宇航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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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98号深圳化橘红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宇航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石莹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441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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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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