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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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少屏、张展涛、广东东逸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东逸湾房产开发策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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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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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与梁洁霞、关焯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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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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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叶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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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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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与陈少屏、张展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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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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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叶瑞英、何满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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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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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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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606民初193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叶瑞英 何满祖 佛山市顺德区东逸湾房产开发策划有限公司 广东东逸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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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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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606民初1933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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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93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叶瑞英 何满祖 佛山市顺德区东逸湾房产开发策划有限公司 广东东逸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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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瑞英、何满祖、佛山市顺德区东逸湾房产开发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叶瑞英、何满祖、佛山市顺德区东逸湾房产开发策划有限公司、广东东逸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拒收判决书、无法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606民初1933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瑞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113780.35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1月7日的利息为14639.61元,之后的利息以2113780.35元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27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何满祖、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东逸湾房产开发策划有限公司、广东东逸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满祖、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东逸湾房产开发策划有限公司、广东东逸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瑞英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13.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13.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瑞英、何满祖、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东逸湾房产开发策划有限公司、广东东逸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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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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