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梧州市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镇锋、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桂0422民初6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梧州市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展开
|
藤县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5-31 |
2 |
黄发贤与梧州市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桂0422民初39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黄发贤 收起
...
展开
|
藤县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5-31 |
3 |
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敏平、梧州市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桂0422民初6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敏平
...
展开
|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5-31 |
4 |
海南海垦经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梧州市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桂0105民初722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海垦经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2-20 | 2021-04-01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银公司藤县支行与曾勇文、梧州市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桂0422民初28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银公司藤县支行 收起
...
展开
|
藤县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10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与李标、梧州市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桂0422民初28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
...
展开
|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16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与朱琼珍、梧州市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桂0422民初17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
...
展开
|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 2018-12-03 | 2019-12-23 |
8 |
广西金宏达投资有限公司、梧州市宏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桂04民终374号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广西金宏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05 | 2017-07-19 |
9 |
广西金宏达投资有限公司与梧州市宏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梧州市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6)桂0422民初1614号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广西金宏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 2016-12-21 | 2017-05-16 |
10 |
梧州市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献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6)桂0422民初126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梧州市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 2016-08-30 | 2016-09-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桂0105民初722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海垦经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被告- 梧州市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原告海南海垦经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桂0105民初7228号,提出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4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4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3月1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和法院直接送达的方式均无法找到你本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告送达以下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08:30开庭(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
2020-08-26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