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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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焕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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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169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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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9-29 |
2 |
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锦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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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恢1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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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7-30 |
3 |
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玲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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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160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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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7-30 |
4 |
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毛祥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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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30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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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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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景洪、张雪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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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254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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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6-02 |
6 |
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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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7186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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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7-02 |
7 |
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清洪,刘小丽,刘喜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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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25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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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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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温暖,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案件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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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特69号 | - |
当事人-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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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13 |
9 |
林伟国、潘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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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保325号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申请人-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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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7-06 |
10 |
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伟国、潘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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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2545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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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6-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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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10民初10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冬生 黄燕云 黄丹云 深圳市焱火通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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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8-12-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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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10民初48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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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8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万崎餐饮(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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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4874号万崎餐饮(深圳)有限公司、赖少源、叶淑英: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崎餐饮(深圳)有限公司、赖少源、薛明辉、赖国洲、叶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10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万崎餐饮(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73365.96元及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7月1日止的罚息、复利为5151.95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赖少源、薛明辉、赖国洲、叶淑英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赖少源、薛明辉、赖国洲、叶淑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万崎餐饮(深圳)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5元、诉前保全费1413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万崎餐饮(深圳)有限公司、赖少源、薛明辉、赖国洲、叶淑英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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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 |
2 |
(2021)粤0310民初7413号送达公告起诉材料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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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74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惠州市双农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双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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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7413号林沛华、何少玲、惠州市双农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双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沛华、何少玲、惠州市双农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双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0民初741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提前一次性偿还我行贷款本金余额591500元,罚息复利138134.46元,共计729634.46元(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8日,实际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请求被告一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3.请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4月11日15时30分在第七审判法庭(深圳市坪山区东城环路4123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朱宏谊电话:0755-2325905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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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
3 |
(2021)粤0310民初7033号送达公告起诉材料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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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70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惠州市双农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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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7033号何少玲、林沛华、林庭曼、惠州市双农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少玲、林沛华、林庭曼、惠州市双农生态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0民初703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提前一次性偿还我行贷款本金余额693500元、利息35731.16元,罚息复利92331.79元,共计821562.95元(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8日,实际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请求被告一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3.请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4月11日14时30分在第七审判法庭(深圳市坪山区东城环路4123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朱宏谊电话:0755-2325905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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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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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5718号执行通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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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57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俊斌 李伟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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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执5718号李俊斌、李伟豪:申请执行人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俊斌、李伟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0执57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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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1 |
5 |
(2021)粤0310民初4876号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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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8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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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4876号岳柱明、钱磊、武良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岳柱明、钱磊、武良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及10日内。开庭时间是2021年12月16日10时30分,地点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坪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十三审判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联系人:罗莎莎、张诗铭联系电话:0755-23259060、19925199940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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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6 |
(2021)粤0310民初48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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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8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万崎餐饮(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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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874号应诉及开庭公告(2021)粤0310民初4874号赖少源、万崎餐饮(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石井人民法庭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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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7 |
(2021)粤0310民初4218号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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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2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速尔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 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 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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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4218号张煊楠、深圳速尔物流有限公司、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煊楠、深圳速尔物流有限公司、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10民初421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被告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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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8 |
(2021)粤0310民初232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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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23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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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2325号蒙如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0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项目:被告蒙如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元、利息5005.64元、罚息和复利17520.81元(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1年1月19日,之后的罚息和复利依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4元、保全费1583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联系电话:0755-23259143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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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9 |
(2021)粤0310民初4168号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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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1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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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4168号袁燕丽、刘彦: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袁燕丽、刘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及10日内。开庭时间是2021年11月11日14时30分,地点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坪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十三审判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联系人:罗莎莎、张诗铭联系电话:0755-23259060、19925199940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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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10 |
(2021)粤0310民初2208号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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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22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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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2208号李俊斌、李伟豪: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0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俊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90,000元、利息97.25元、罚息复利1,555.3元(暂计至2021年1月1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均按照合同约定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伟豪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6元,保全费937元,合计1,983元,由被告李俊斌、李伟豪负担,被告李俊斌、李伟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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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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