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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绍赤风

    广州绍赤风贸易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499-523号伍福服装城2楼A区20号房(仅限办公用途)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周江花、广州科逸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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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执9230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周江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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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10-21 2021-06-07
    2

    周江花与广州绍赤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科逸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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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7764号 合同纠纷

    原告-周江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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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03-06 2020-08-2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113民初7764号原告周江花与被告广州绍赤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科逸科技有限公司、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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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776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周江花 被告- 广州绍赤风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科逸科技有限公司 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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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7764号广州绍赤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科逸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江花与被告广州绍赤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科逸科技有限公司、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13民初7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科逸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绍赤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江花返还款项2586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8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8年10月12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周江花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80元,由被告广州科逸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绍赤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532923152020-04-1714:48:40:665(2019)粤0113民初7764号原告周江花与被告广州绍赤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科逸科技有限公司、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利息,原告,周江花,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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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6
    2

    (2019)粤0113民初7764号原告周江花诉被告广州绍赤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科逸科技有限公司、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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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776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周江花 被告- 广州绍赤风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科逸科技有限公司 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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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7764号广州绍赤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科逸科技有限公司、易宝支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江花诉被告广州绍赤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科逸科技有限公司、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绍赤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科逸科技有限公司、易宝支付有限公司连带返还原告款项258600元及利息(以2586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2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13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九月九日528187842019-09-1116:24:05:436(2019)粤0113民初7764号原告周江花诉被告广州绍赤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科逸科技有限公司、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原告,有限公司,被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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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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