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伟楼

    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邳州市运河镇广州东路北侧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9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23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2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871邳州市润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苏0382执871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邳州市润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1-07-21 2021-08-20
    2

    6903徐州朗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孙伟楼、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苏0382民初690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徐州朗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7-13
    3

    北京金凯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106民初13015号 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金凯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21-05-20 2021-09-06
    4

    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志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7)苏执6号之五、7号之五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凯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3-03 2021-03-24
    5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云0402执1296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2020-12-07 2021-01-02
    6

    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苏03执182号之一 其他案由

    -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3 2020-12-23
    7

    北京金凯贸易有限公司、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最高法民终1036、1037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上诉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金凯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10-30 2021-02-19
    8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瑞祥家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苏0382执1482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0-08-06 2020-09-23
    9

    王勇与孙大鹏、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苏0382民初20号 民间借贷纠纷

    -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0-07-29 2020-09-04
    10

    执恢355邳州市润城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邳州海天彩色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孙伟楼、桑巧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苏0382执恢355号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润城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0-07-22 2020-09-22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济南华鲁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孙伟楼 桑巧云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八版 2018-08-22

    失信被执行人2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苏0382执871号 邳州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1-22 详情
    2 (2020)苏0382执3361号 邳州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9-10 详情
    3 (2020)苏0382执1482号 邳州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21 详情
    4 (2020)云0402执1296号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17 详情
    5 (2020)苏0382执恢355号 邳州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01 详情
    6 (2020)苏0302执441号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3-25 详情
    7 (2019)苏0382执3867号 邳州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0-10 详情
    8 (2019)苏0382执2879号 邳州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8-09 详情
    9 (2019)苏0382执2878号 邳州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8-09 详情
    10 (2019)苏0382执2146号 邳州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7-04 详情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孙伟楼、桑巧云、孙大鹏、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7)苏0591民初314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孙伟楼、桑巧云、孙大鹏、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0591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伟楼、桑巧云、孙大鹏、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91执19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或不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公告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联系人:朱文峰联系电话:0512-66603316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法院大厦邮编:215000 收起

    ... 展开
    2018-01-15
    2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孙伟楼、桑巧云、孙大鹏、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7)苏0591民初314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孙伟楼、桑巧云、孙大鹏、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3144号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伟楼、桑巧云、孙大鹏、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91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7383401元、违约金1476680.2元。二、被告孙伟楼、桑巧云、孙大鹏对被告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伟楼、桑巧云、孙大鹏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4925元,由被告苏州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伟楼、桑巧云、孙大鹏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17-09-22
    3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孙伟楼、桑巧云、孙大鹏、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7)苏0591民初314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孙伟楼、桑巧云、孙大鹏、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3144号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伟楼、桑巧云、孙大鹏、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支付已到期租金7279335元及迟延利息899369元(迟延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6日,2016年4月7日以后租金请求判令以72793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判令被告一支所有未到期租104066金(已扣除履约保证金1500000元)及违约金20813.2元。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4、判令其他被告对以上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6日上午9时30分及第10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7-06-07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