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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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银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冯军其他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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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4财保16号 | - |
申请人-四川省银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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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6-30 |
2 |
李荣华、李佩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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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民终1306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李佩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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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8-27 |
3 |
沈阳鸿泰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银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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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民终3372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沈阳鸿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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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3-22 |
4 |
四川省银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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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24执9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银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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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1-03-25 |
5 |
四川省银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台市创一颜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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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24民初2294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省银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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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1-06-30 |
6 |
四川省银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台市创一颜料厂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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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24执保1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台市创一颜料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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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3-31 |
7 |
雅化集团绵阳运输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银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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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24执保148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省银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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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1-03-31 |
8 |
雅化集团绵阳运输有限公司、四川省银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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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24财保20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申请人-雅化集团绵阳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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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2-28 |
9 |
张良、绵阳市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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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行终127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上诉人-张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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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09-14 |
10 |
袁海、绵阳市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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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行终129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上诉人-袁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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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09-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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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724民初1953号四川省银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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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4民初19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省银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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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4民初1953号原告四川省银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103,561.51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0,356.15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9时在本院秀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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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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