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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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广东越海拍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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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395、11396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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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8-18 |
2 |
广州市乐予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华夏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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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833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乐予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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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6-02 |
3 |
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广东越海拍卖有限公司等与朱柏宇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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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0064、3035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越海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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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7-0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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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执16631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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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执20815号朱柏宇与广东越海拍卖有限公司、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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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20815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 广东越海拍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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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20815号广东越海拍卖有限公司、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20815、20816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现有财产及近一年财产变动情况;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如你方逾期不申报、不到庭、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40226422021-08-1815:15:59:0联系人:张慧超、计茹萍(2021)粤0105执20815号朱柏宇与广东越海拍卖有限公司、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广东越海拍卖有限公司、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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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2 |
(2021)粤0105执16631号广州市乐予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华夏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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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1663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华夏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乐予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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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16631号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华夏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16631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现有财产及近一年财产变动情况;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如你方逾期不申报、不到庭、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40137792021-08-0916:20:20:0联系人:张慧超、计茹萍(2021)粤0105执16631号广州市乐予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华夏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华夏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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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3 |
(2021)粤0105执保696号深圳市维纳斯酒店有限公司与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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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保69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维纳斯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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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696号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维纳斯酒店有限公司与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696号【原案号(2021)粤0105民初534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539474442021-05-3119:46:14:258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696号深圳市维纳斯酒店有限公司与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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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4 |
(2020)粤0105民初28333号广州市乐予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华夏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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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833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乐予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华夏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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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8333号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华夏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乐予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前海华夏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华夏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华夏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833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定金10万元给原告广州市乐予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二、被告深圳前海华夏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退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56元,由被告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其他法律文书。特此公告。537916362021-02-0915:07:57:128联系人:郭谧、彭智媚(2020)粤0105民初28333号广州市乐予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华夏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华夏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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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5 |
(2020)粤0105民初28333号广州市乐予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华夏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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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833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乐予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华夏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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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8333号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华夏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2-18号【双号】337,法定代表人:周建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WNRH5A)、深圳前海华夏汇邦资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尤明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70272G):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乐予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一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前海华夏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28333号],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退还租赁订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633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5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复印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1年1月7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4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6037002020-10-1415:29:53:946联系人:郭谧(2020)粤0105民初28333号广州市乐予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华夏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广东越海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华夏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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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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