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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宏农业

    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酒房乡摆田村委会山头队组
    • 简介:-
    • 法律诉讼 8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7
    • 送达公告 29

    法律诉讼8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西双版纳供销景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供销社社有管理中心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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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西双版纳供销景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州供销社社有管理中心
    景洪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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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杨枝稳、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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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杨枝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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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保山市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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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保山市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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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李生尧与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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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李生尧
    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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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杨孟平与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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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杨孟平
    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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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杨进国与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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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当事人-杨进国
    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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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苏光荣与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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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苏光荣
    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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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李丹与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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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李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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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苏正发与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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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苏正发
    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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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保山喜路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施甸大酒店与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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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保山喜路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施甸大酒店
    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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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7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云0521执624号 施甸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8-11 详情
    2 (2021)云0521执292号 施甸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10 详情
    3 (2021)云0521执290号 施甸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10 详情
    4 (2021)云0521执153号 施甸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20 详情
    5 (2021)云0521执15号 施甸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04 详情
    6 (2020)云0521执481号 施甸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7-23 详情
    7 (2020)云0521执479号 施甸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7-21 详情

    送达公告2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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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2民初40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 当事人-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莽玉荣 苏加美 莽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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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诉被告莽玉荣、苏加美、莽金华、杨加何、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2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莽玉荣、苏加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至2020年3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3246.94元,并共同支付自2020年3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微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合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上限);二、莽玉荣、苏加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莽金华、杨加何、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莽金华、杨加何、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承担责任的部分,有权向莽玉荣、苏加美追偿;四、驳回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8元(前款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已预交),由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负担32元,莽玉荣、苏加美、莽金华、杨加何、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5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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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2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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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2民初40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 当事人-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莫恃生 张元平 莫连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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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诉被告莫恃生、张元平、莫连山、莫会平、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2民初4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莫恃生、张元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借款本金82000元及截至2020年3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1513.14元,并共同支付自2020年3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微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合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上限);二、莫恃生、张元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莫连山、莫会平、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莫连山、莫会平、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有权向莫恃生、张元平追偿;四、驳回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2元(前款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已预交),由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负担42元,莫恃生、张元平、莫连山、莫会平、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3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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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2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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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2民初40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 当事人-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莫梅花 莫显奇 赵永英 莫勇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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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诉被告莫显奇、赵永英、莫勇强、莫梅花、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2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莫显奇、赵永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借款本金28000元及截至2020年3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7998.42元,并共同支付自2020年3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微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合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上限);二、莫显奇、赵永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莫勇强、莫梅花、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莫勇强、莫梅花、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部分,有权向莫显奇、赵永英追偿;四、驳回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2元(前款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已预交),由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负担18元,莫显奇、赵永英、莫勇强、莫梅花、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7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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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2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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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2民初40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 当事人-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杨加何 莽玉荣 苏加美 莽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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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诉被告莽玉荣、苏加美、莽金华、杨加何、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2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莽玉荣、苏加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至2020年3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3246.94元,并共同支付自2020年3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微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合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上限);二、莽玉荣、苏加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莽金华、杨加何、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莽金华、杨加何、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承担责任的部分,有权向莽玉荣、苏加美追偿;四、驳回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8元(前款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已预交),由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负担32元,莽玉荣、苏加美、莽金华、杨加何、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5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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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2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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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2民初403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 当事人-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莫梅花 莫显奇 周云祥 莫勇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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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诉被告莫梅花、周云祥、莫勇强、莫显奇、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2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莫梅花、周云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借款本金28000元及截至2020年3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7997.87元,并共同支付自2020年3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微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合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上限);二、莫梅花、周云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莫勇强、莫显奇、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莫勇强、莫显奇、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有权向莫梅花、周云祥追偿;四、驳回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2元(前款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已预交),由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负担18元,莫梅花、周云祥、莫勇强、莫显奇、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7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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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2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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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2民初40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 当事人-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莫东生 莫成东 张国芹 莫荣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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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诉被告莫荣奇、张国芹、莫成东、莫东生、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2民初4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莫荣奇、张国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借款本金39370.29元及截至2020年3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9512.71元,并共同支付自2020年3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微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合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上限);二、莫荣奇、张国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莫成东、莫东生、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莫成东、莫东生、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有权向莫荣奇、张国芹追偿;四、驳回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2元(前款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已预交),由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负担24元,莫荣奇、张国芹、莫成东、莫东生、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9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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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2
    7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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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2民初402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 当事人-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莫恃生 莫连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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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诉被告莫会平、马洪银、莫连山、莫恃生、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2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莫会平、马洪银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借款本金72000元及截至2020年3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9098.76元,并共同支付自2020年3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微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合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上限);二、莫会平、马洪银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莫连山、莫恃生、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莫连山、莫恃生、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有权向莫会平、马洪银追偿;四、驳回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8元(前款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已预交),由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负担46元,莫会平、马洪银、莫连山、莫恃生、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5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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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2
    8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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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2民初40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 当事人-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莫梅花 莫显奇 莫勇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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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诉被告莫勇强、莫显奇、莫梅花、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2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莫勇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借款本金14000元及截至2020年3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5322.62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微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合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上限);二、莫勇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莫显奇、莫梅花、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莫显奇、莫梅花、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有权向莫勇强追偿;四、驳回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元(前款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已预交),由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负担10元,莫勇强、莫勇强、莫显奇、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5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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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2
    9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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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2民初40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 当事人-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赵仕菊 莫恃生 莫连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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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诉被告莫连山、赵仕菊、莫恃生、莫会平、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2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莫连山、赵仕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借款本金56000元及截至2020年3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6761.77元,并共同支付自2020年3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微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合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上限);二、莫连山、赵仕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莫恃生、莫会平、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莫恃生、莫会平、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有权向莫连山、赵仕菊追偿;四、驳回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元(前款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已预交),由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负担36元,莫连山、赵仕菊、莫恃生、莫会平、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9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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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2
    10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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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2民初40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 当事人-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莫梅花 莫显奇 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莫勇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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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诉莫勇强、莫显奇、莫梅花、施甸康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0)云0112民初402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1归还贷款本金14000元并支付截止到2020年3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5322.62元;2.判令被告1支付自2020年3月9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386.45元;4.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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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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