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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爱芙哲

    苏州爱芙哲珠宝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迎春南路76号二层东侧B001工位(集群登记)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王华煜、陈爱华、陈晓华、苏州宝珅艺术品有限公司、苏州禾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爱芙哲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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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7467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苏州宝珅艺术品有限公司 苏州禾锦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爱芙哲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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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王华煜、陈爱华、陈晓华、苏州宝珅艺术品有限公司、苏州禾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爱芙哲珠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7467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华煜、陈爱华、陈晓华、苏州宝珅艺术品有限公司、苏州禾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爱芙哲珠宝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7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宝坤艺术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46641.22元,并偿付原告自2014年11月3日起以代偿金额150万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的违约金,自2014年12月25日起以代偿金额769114.38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的违约金,自2014年12月31日起以代偿金额777526.84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的违约金;二、被告苏州禾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爱芙哲珠宝有限公司、王华煜、陈爱华、陈晓华对被告苏州宝坤艺术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禾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爱芙哲珠宝有限公司、王华煜、陈爱华、陈晓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宝坤艺术品有限公司追偿;三、若被告苏州宝坤艺术品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苏州市吴中区典雅花园87幢1105室(登记于被告陈爱华名下,权利证号:00324730,他项权证:苏房他证吴中字第00183262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7996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394元,由被告苏州宝坤艺术品有限公司、苏州禾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爱芙哲珠宝有限公司、王华煜、陈爱华、陈晓华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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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20
    2

    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王华煜、陈爱华、陈晓华、苏州宝珅艺术品有限公司、苏州禾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爱芙哲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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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746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爱芙哲珠宝有限公司 苏州禾锦贸易有限公司 王华煜 苏州宝珅艺术品有限公司 陈爱华 陈晓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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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王华煜、陈爱华、陈晓华、苏州宝珅艺术品有限公司、苏州禾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爱芙哲珠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7467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华煜、陈爱华、陈晓华、苏州宝珅艺术品有限公司、苏州禾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爱芙哲珠宝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因承担保证责任而代其支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3046641.22元;2.判令被告一承担违反委托保证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共计1027593.46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75%的4倍,暂算至2016年8月31日,并要求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第1、第2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原告对被告五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典雅花园87幢1105室的房屋及土地(详见他项权证)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及第10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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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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