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东莞知荣制衣有限公司、叶桂强、李基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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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恢1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知荣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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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6-09 |
| 2 |
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鸿越服装有限公司、东莞市新开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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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恢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知荣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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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6-15 |
| 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新开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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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异47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东莞知荣制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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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1-05-21 |
| 4 |
徐真星与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鸿越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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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恢4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徐真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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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0-13 |
| 5 |
东莞知荣制衣有限公司、东莞市鸿越服装有限公司、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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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执恢146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知荣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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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12-09 | 2020-09-22 |
| 6 |
东莞知荣制衣有限公司、东莞市鸿越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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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6296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知荣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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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5-14 | 2019-12-05 |
| 7 |
东莞知荣制衣有限公司、东莞市鸿越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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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6295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知荣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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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5-07 | 2019-12-05 |
| 8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东莞市鸿越服装有限公司、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等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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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执复36号 | - |
申请复议人-东莞市华隆服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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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6 | 2019-11-23 |
| 9 |
东莞知荣制衣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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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异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东莞知荣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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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3-08 | 2019-05-29 |
| 10 |
东莞知荣制衣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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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异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东莞知荣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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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3-08 | 2019-05-29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7)粤1972执7552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27 | 详情 |
| 2 | (2017)粤1972执7551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27 | 详情 |
| 3 | (2017)粤1972执7547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27 | 详情 |
| 4 | (2016)粤0183执799号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29 | 详情 |
| 5 | (2016)粤1971执4510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02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粤1972执异266号送达执行裁定书(东莞市鸿越服装有限公司、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陈利强、叶桂粉、李基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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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异266号 | - |
原告- 东莞市华隆服装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鸿越服装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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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异266号东莞市鸿越服装有限公司、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陈利强、叶桂粉、李基玲:本院受理异议人东莞市华隆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东莞市鸿越服装有限公司、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叶桂粉、陈利强、李基玲、叶桂强其他执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执异2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东莞市华隆服装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申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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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 2 |
(2016)粤1972执421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叶桂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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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42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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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4219号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叶桂强: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何丽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叶桂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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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
| 3 |
(2016)粤1972执703、2569、4428、9977号(2017)粤1972执380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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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703、2569、4428、99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山市节节高货架有限公司 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奕帛服饰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金马模特道具制造厂 东莞市辉鑫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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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703、2569、4428、9977号(2017)粤1972执380号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奕帛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市节节高货架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金马模特道具制造厂、李悦香、东莞市辉鑫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784号、(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668号、(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49号、(2016)粤1972民初2532号、(2016)粤1972民初102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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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
| 4 |
(2017)粤1972执7547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公告(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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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75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叶水中 被告- 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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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7547号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叶水中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连执行费(利息暂计)合计888113.37元;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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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4 |
| 5 |
(2017)粤1972执7551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公告(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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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75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雅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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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7551号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雅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连执行费(利息暂计)合计563608.52元;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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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4 |
| 6 |
(2017)粤1972执7550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公告(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鸿越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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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75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徐真星 被告- 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鸿越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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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7550号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鸿越服装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徐真星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鸿越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连执行费(利息暂计)合计1101488.06元;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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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4 |
| 7 |
(2017)粤1972执7552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公告(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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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75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欧学升 东莞市南城南骏鞋类加工厂 被告- 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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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7552号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欧学升、东莞市南城南骏鞋类加工厂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连执行费(利息暂计)合计866355.01元;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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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4 |
| 8 |
(2017)粤1972执380号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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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3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辉鑫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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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380号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辉鑫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972民初102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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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6 |
| 9 |
(2016)粤1972执703、2569、4428、9977号(2017)粤1972执380号执行决定书(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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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703、2569、4428、99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山市节节高货架有限公司 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奕帛服饰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金马模特道具制造厂 东莞市辉鑫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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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703、2569、4428、9977号(2017)粤1972执380号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奕帛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市节节高货架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金马模特道具制造厂、李悦香、东莞市辉鑫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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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7 |
| 10 |
(2016)粤1972执4219号限制消费令(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叶桂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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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42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何丽贞 被告- 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 叶桂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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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4219号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叶桂强:申请执行人何丽贞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叶桂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公司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6年12月17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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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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