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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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关于广东新供销天成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江苏百盛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15执1510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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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5执151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供销天成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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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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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惠昊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百盛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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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91民初16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州惠昊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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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2019-07-19 | 2020-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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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百盛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萌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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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民初10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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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17-11-16 | 2018-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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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百盛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萌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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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民初102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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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17-07-17 | 2018-08-16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粤0115执1510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1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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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粤0113财保2456号广东新供销天成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百盛丰贸易有限公司、陈文彬、张贺勇、谢赛新、张小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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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财保2456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原告- 广东新供销天成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百盛丰贸易有限公司 谢赛新 陈文彬 张贺勇 张小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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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财保2456号江苏百盛丰贸易有限公司、陈文彬、张贺勇、谢赛新、张小磊: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广东新供销天成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百盛丰贸易有限公司、陈文彬、张贺勇、谢赛新、张小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3财保2456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0113财保24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0)粤0113财保24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百盛丰贸易有限公司、陈文彬、张贺勇、谢赛新、张小磊名下价值6886028.81元的财产(具体查封、扣押、冻结项目以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广东新供销天成供应链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2020)粤0113财保24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陈文彬、张贺勇、谢赛新的复议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538465572021-03-2417:33:56:679(2020)粤0113财保2456号广东新供销天成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百盛丰贸易有限公司、陈文彬、张贺勇、谢赛新、张小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裁定,申请人,保全,申请,财产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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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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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121号原告广东新供销天成供应链有限公司诉江苏百盛丰贸易有限公司、陈文彬、张贺勇、谢赛新、张小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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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1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供销天成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百盛丰贸易有限公司 谢赛新 陈文彬 张贺勇 张小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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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1121号江苏百盛丰贸易有限公司、张贺勇、陈文彬、谢赛新、张小磊: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新供销天成供应链有限公司诉江苏百盛丰贸易有限公司、陈文彬、张贺勇、谢赛新、张小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广东新供销天成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江苏百盛丰贸易有限公司、张贺勇向原告偿还应付货款3925714.85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标准为以实际欠款为本金,从拖欠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止的滞纳金为2960313.96元;2、被告陈文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被告谢赛新、张小磊为上述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7日下午2:30在本院大石法庭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十日538285702021-03-1217:36:39:534(2021)粤0113民初1121号原告广东新供销天成供应链有限公司诉江苏百盛丰贸易有限公司、陈文彬、张贺勇、谢赛新、张小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原告,被告,张小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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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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