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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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国信融创投资有限公司、曾玉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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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505、9507、9510、9511、9512号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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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12-27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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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0391民初26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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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2619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国信众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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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2619号深圳国信众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国信众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261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深圳国信众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国信”字样。2.在《深圳特区报》、《深圳晚报》刊载声明以消除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对因本案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7日16时10分在法治大厦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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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 2 |
(2020)粤0391民初95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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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510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国信众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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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9510号深圳国信众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国信众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51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深圳国信众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国信”字样。2.在《深圳特区报》、《深圳晚报》刊载声明以消除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对因本案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11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法院联系人:王芳(林)电话:0755-26415619/867059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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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 3 |
(2020)粤0391民初95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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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510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国信众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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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9510号深圳国信众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国信众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51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深圳国信众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国信”字样。2.在《深圳特区报》、《深圳晚报》刊载声明以消除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对因本案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11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法院联系人:王芳(林)电话:0755-26415619/867059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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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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