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赵某;林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蔡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临安恒信成套电气制造分公司;福建和盛塑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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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民初431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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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04 |
| 2 |
支炳堂、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骆建萍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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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6民初6517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支炳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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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1-22 | 2019-07-11 |
| 3 |
骆某与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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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民终873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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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1 | 2019-01-17 |
| 4 |
汤献平与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骆林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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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86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汤献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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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8-24 | 2019-07-08 |
| 5 |
支某与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骆某1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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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1031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支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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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7-12 00:00:00 | 2018-11-27 |
| 6 |
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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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9330号 |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
原告-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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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7-12-07 | 2018-03-28 |
| 7 |
黄龙华、王文秀等与谢立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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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513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王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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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7-07-24 | 2017-09-29 |
| 8 |
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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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139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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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5-11 | 2017-10-17 |
| 9 |
杭州国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兴云邓书芹李国蒙娄红梅徐振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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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终字第0052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杭州国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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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5-19 | 2018-08-02 |
| 10 |
杭州国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士贤吴永霞徐振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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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终字第0052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杭州国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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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5-19 | 2018-08-02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浙0106民初65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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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6民初65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支炳堂 被告- 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 骆小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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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建萍:本院受理支炳堂诉你及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骆小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106民初6517号民事判决书。一、骆建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支炳堂挖机款742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7548.3元(暂算至2018年7月12日),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4.75%的标准另行计付;二、驳回支炳堂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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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5 |
| 2 |
(2018)浙0106民初65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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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6民初6517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支炳堂 被告- 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 骆小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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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建萍:本院受理支炳堂诉你及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骆小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1、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挖掘机(镐头机)租赁欠费74200元;2、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挖掘机(镐头机)租赁欠款利息损失从2016年6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7月12日(起诉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5%计算为10068.8元,实际请求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3、骆建萍、骆小亭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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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
| 3 |
(2017)浙0106民初103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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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1031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支炳堂 被告- 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 骆小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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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建萍:本院受理原告支炳堂诉你及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骆小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决: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挖掘机(镐头机)劳务费用欠款及利息;你及骆小亭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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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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