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鄞水罚决(2019)第13号 | 宁波市鄞州区区水利局 |
鄞州区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鄞水罚决字〔2019〕第13号当事人:单位名称:宁波景煌置业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仪门村(科技园区)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2RTFX0法定代表人:**2019年10月下旬,鄞州水利局工作人员在对宁波景煌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鄞州区姜山镇核心8号居住地块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发现,鄞州区姜山镇核心8号居住地块施工弃土外运量和第三方弃土接纳单位提供的弃土接受量存在明显差异。经初步核定,宁波景煌置业有限公司无法提供经水利部门确认的鄞州区姜山镇核心8号居住地块水土保持方案中确定的专门存放地接受1万立方米的工程施工弃土处置证明,也无法说明该部分施工弃土的明确去向。我局遂于2019年10月30日对宁波景煌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工程弃土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宁波景煌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鄞州区姜山镇核心8号居住地块,项目水保方案设计的弃土为16.82万立方,原审核通过的水保方案确定的弃土专门存放地分别为:1、国土部门指定地点;2、宁波茅山沈余砖厂;3、明州大道两侧景观绿化工程;4、李花桥14号码头;5、洞桥镇鱼头山村16号工业A地块。项目经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认定的实际施工产生弃土有14.48万立方,其中0.88万立方表土运往国土部门指定地点堆放,6.5万立方土石运往宁波茅山沈余砖厂(现更名为宁波宁波鄞州沈余新型建材厂)制砖,5万立方用于明州大道两侧景观绿化工程(第二标段),1.1万立方泥浆运往李花桥14号码头,以上合计13.48万立方工程弃土,均有合法合理的第三方弃土接纳单位提供的弃土接受证明。另有1万立方米弃土无法提供在水土保持方案中确定的专门存放地接受处置证明,也无法说明合理理由,确定明确去向。最终认定宁波景煌置业有限公司在鄞州区姜山镇核心8号居住地块项目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工程弃土1万立方米的事实。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宁波景煌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的鄞州区姜山镇核心8号居住地块无法说明1万立方米工程弃土明确去向的事实。2.鄞州区姜山镇核心8号居住地块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一份,证明宁波景煌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鄞州区姜山 收起
...
展开
|
2019-11-14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