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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建设东路7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萍乡萍实之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江西省萍实之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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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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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君、肖花连、李广萍、刘英兰、肖敬华、何清梅、张霖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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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302执3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当事人- 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英兰 李广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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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君、肖花连、李广萍、刘英兰、肖敬华、何清梅、张霖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执行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302执3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本金4490000元、截止2019年7月3日的借款利息284856.19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提供的抵押物[(2017)萍乡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605号、(2017)萍乡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690号)]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49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承担本案受理费44998.8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7799.99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五陂法庭领取上述执行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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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3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诉被告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于在松、刘晓兰、李庭诗、陈兰俤、詹钦、钱晨虹、郑东精、杜希珍、陈洁洪、刘汝连、查从发、朱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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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3民初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被告- 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 于在松 刘晓兰 李庭诗 陈兰俤 詹钦 钱晨虹 郑东精 杜希珍 陈洁洪 刘汝连 查从发 朱美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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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陈洁洪(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411193014)、刘汝连(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8604214020):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诉被告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于在松、刘晓兰、李庭诗、陈兰俤、詹钦、钱晨虹、郑东精、杜希珍、陈洁洪、刘汝连、查从发、朱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3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40775.39元和利息1043495.5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4月18日。2018年4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7000000元贷款部分,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4625%计息;4940775.39元银行承兑汇票垫款部分,以未还垫款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息);二、被告于在松、刘晓兰、李庭诗、陈兰俤、詹钦、钱晨虹、郑东精、杜希珍、陈洁洪、刘汝连、查从发、朱美玲对上述第一项内容在最高额度12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于在松、刘晓兰、李庭诗、陈兰俤、詹钦、钱晨虹、郑东精、杜希珍、陈洁洪、刘汝连、查从发、朱美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99705.63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104705.63元,由被告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于在松、刘晓兰、李庭诗、陈兰俤、詹钦、钱晨虹、郑东精、杜希珍、陈洁洪、刘汝连、查从发、朱美玲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2018年11月5日承办法庭: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曾东林电话:0799-6782263邮政编码:337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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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6
    3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告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于在松、刘晓兰、李庭诗、陈兰俤、詹钦、钱晨虹、郑东精、杜希珍、陈洁洪、刘汝连、查从发、朱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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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3民初5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被告- 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 于在松 刘晓兰 李庭诗 陈兰俤 詹钦 钱晨虹 郑东精 杜希珍 陈洁洪 刘汝连 查从发 朱美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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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陈洁洪、刘汝连: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告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于在松、刘晓兰、李庭诗、陈兰俤、詹钦、钱晨虹、郑东精、杜希珍、陈洁洪、刘汝连、查从发、朱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赣03民初58号,你二人系该案被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提示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的第三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2018年6月15日承办法庭: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曾东林电话:0799-6782263邮政编码:337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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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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