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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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长综执〔2020〕罚决字第15-0048号 | 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萧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于2020年6月9日15时开始在长兴县XXX镇XXX综合物流园区公寓安置房(二期)东北侧XXX路人行道和车行道上使用手持钻孔机和挖机等工具擅自挖掘,欲铺设雨水管道至XX路的雨水井。至2020年6月10日9时30分被本局查处时,XX路人行道和车行道被挖掘区域自东南向东北呈长方形,当事人挖掘施工已完毕并回填,但未恢复道路原状。挖掘现场仅设置2只警示锥,未设置安全防围设施。经现场测量,当事人挖掘的城市道路区域面积为21.63平方米(挖掘人行道区域长6.3米,宽2.1米;挖掘车行道区域长4米,宽2.1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口头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并恢复道路原状。2020年6月10日,当事人补办了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手续;2020年6月11日15时10分,当事人将挖掘区域的车行道铺设沥青,人行道铺设道板砖,恢复了道路原状,完成整改。当事人萧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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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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