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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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健详与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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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03执恢145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张健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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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6-03 |
2 |
刘建设与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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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05执恢12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建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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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3-24 |
3 |
金民华与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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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青0102执120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金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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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08-10 |
4 |
张健祥与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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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03执474号 | - |
申请执行人-张健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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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19-12-10 |
5 |
申请执行人李林成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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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05执52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林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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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2019-11-01 | 2020-01-06 |
6 |
申请执行人刘建设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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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05执104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建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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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2019-10-14 | 2019-11-04 |
7 |
申请执行人郜宗栋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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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05执449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郜宗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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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9-16 | 2019-10-11 |
8 |
申请执行人李献贵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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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05执442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献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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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9-16 | 2019-10-11 |
9 |
申请执行人高立芳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史发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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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05执44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高立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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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9-05 | 2019-10-24 |
10 |
申请执行人高立芳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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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05执44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高立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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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9-05 | 2019-10-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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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沪0114民初60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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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8-08-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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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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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35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任江云 蔡国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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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3549号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任江云、蔡国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3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657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若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不能以自身独立的资产履行该义务,则被告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应按本判项确定的内容向原告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二、驳回原告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任江云、蔡国朝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64元,由被告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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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
2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蔡国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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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35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任江云 蔡国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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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3549号蔡国朝:本院受理原告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任江云、蔡国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3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657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若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不能以自身独立的资产履行该义务,则被告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应按本判项确定的内容向原告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二、驳回原告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任江云、蔡国朝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64元,由被告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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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2 |
3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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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35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任江云 蔡国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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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3549号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海威仕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任江云、蔡国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四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6576元及利息,从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胡航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福英、吴兆东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8年7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建筑业巡回第一法庭(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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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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