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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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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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终667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杭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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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6 | 2019-10-24 |
2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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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上执民字第11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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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1-30 | 2018-08-15 |
3 |
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潘岚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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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8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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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7-08-03 | 2018-06-07 |
4 |
杭州东方魅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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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复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杭州东方魅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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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14 | 2017-09-18 |
5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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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执异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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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4-17 | 2017-06-27 |
6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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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上执民字第118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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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4-09-15 | 2018-08-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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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08民初42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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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4277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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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5月7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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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2 |
2 |
(2017)浙0108民初42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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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4277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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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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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
3 |
(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8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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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8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潘岚 杭州力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许永杰 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 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龙禧大酒店有限公司 杭州龙禧硅谷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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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岚、杭州力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永杰、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龙禧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龙禧硅谷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一、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利息3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10月16日计算至2014年10月24日),合计5030000元,此后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样标准另行计付。二、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三、许永杰、潘岚、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力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2015年7月22日之前的利息、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杭州龙禧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龙禧硅谷酒店有限公司对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2015年10月30日之前的利息、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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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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