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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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雷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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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6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雷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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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8-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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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10民初63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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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6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雷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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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638号之一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原告宁波雷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0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宁波雷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285178.60元;二、驳回原告宁波雷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16元,由被告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1741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1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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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2 |
(2021)粤0310民初638号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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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6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雷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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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638号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原告宁波雷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0民初63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付清货款人民币3503937.63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4月28日10时30分在坑梓第二审判法庭(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法庭路1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法院联系人:石斐宇电话:0755-2325912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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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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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638号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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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6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雷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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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638号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原告宁波雷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0民初63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付清货款人民币3503937.63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4月28日10时30分在坑梓第二审判法庭(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法庭路1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法院联系人:石斐宇电话:0755-2325912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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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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