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平综执字〔2015〕298号 |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平湖市林埭镇保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平湖市林埭镇保丰村镇政府南侧的集体土地建造广场,非法占地总面积为997.2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为973平方米,全都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建议对当事人平湖市林埭镇保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997.2平方米。 2.责令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道路859.2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997.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4元,共计23932.8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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