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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琪家具

    佛山市顺德区菲琪家具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华西村委会华连路2号2楼(住所申报)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佛山市顾马家居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菲琪家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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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顾马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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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佛山市光拓空间照明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菲琪家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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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光拓空间照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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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佛山市之文皮馆、佛山市顺德区菲琪家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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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文皮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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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佛山市南海区羽邦纸箱厂、佛山市顺德区菲琪家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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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羽邦纸箱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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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杨正周、佛山市顺德区菲琪家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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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杨正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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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佛山市南海区羽邦纸箱厂、龙清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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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羽邦纸箱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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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606执23952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11-15 详情
    2 (2021)粤0605执22880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9-29 详情
    3 (2015)佛顺法执字第01245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1-27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606民初3782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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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3782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李志潮 被告- 龙清 陈守塬 佛山市顺德区菲琪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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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菲琪家具有限公司、龙清、陈守塬: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潮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菲琪家具有限公司、龙清、陈守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菲琪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原告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菲琪家具有限公司垫付的工资款750000元及利(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龙清、陈守塬在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确认原告在750000元的范围内对三被告的财产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两点五十分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龙江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网公告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特此公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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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7
    2

    (2021)粤0606民初3474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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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347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李英桥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菲琪家具有限公司 龙清 陈守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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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菲琪家具有限公司、龙清、陈守塬:本院受理原告李英桥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菲琪家具有限公司、龙清、陈守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菲琪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2000元;2.判令被告龙清、陈守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龙江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网公告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特此公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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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09
    3

    (2022)粤0605民初543号原告佛山市达芬缇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菲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菲琪家具有限公司、龙清、陈守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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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605民初5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达芬缇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菲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 龙清 陈守塬 佛山市顺德区菲琪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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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佛山市菲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菲琪家具有限公司、龙清、陈守塬:原告佛山市达芬缇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菲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菲琪家具有限公司、龙清、陈守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5民初543号],已审理终结并于2022年4月15日宣判。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605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佛山市菲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菲琪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达芬缇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4577元,并应以该款为本金从2021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佛山市达芬缇家具有限公司;二、龙清、陈守塬应对佛山市菲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菲琪家具有限公司上述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佛山市达芬缇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佛山市菲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菲琪家具有限公司、龙清、陈守塬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6318.66元(佛山市达芬缇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菲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菲琪家具有限公司、龙清、陈守塬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达芬缇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18.6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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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5
    4

    (2021)粤0606民初3085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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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308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光拓空间照明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菲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 龙清 佛山市顺德区菲琪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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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菲琪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菲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龙清: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光拓空间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菲琪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菲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龙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6民初30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菲琪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菲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光拓空间照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18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10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同期LPR上浮30%的标准计算);二、被告龙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光拓空间照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菲琪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菲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龙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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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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