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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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市监处字[2021]10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东恒大医药有限公司黄村分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广东恒大医药有限公司黄村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CE2Y13负责人:冯神继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道5号(部位:101自编A97)经营范围:零售业2020年10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道5号(部位:101自编A97)的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从事食品、药品等销售经营活动,现场门口显著位置摆放的口罩、板蓝根颗粒、大枣等商品未标明销售价格。本局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0年9月18日,广东恒大医药有限公司以3元/袋的价格配送给当事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60袋(10枚/袋),当事人未标明价格以6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10袋。2020年9月25日,广东恒大医药有限公司以5元/袋的价格配送给当事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60袋(儿童10片/袋),当事人未标明价格以1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30袋。2020年9月25日,广东恒大医药有限公司以7.8元/袋的价格配送给当事人板蓝根颗粒10袋,当事人未标明价格以19.8元/袋的价格销售了3袋。2020年9月25日,当事人从广州市华宇药业有限公司以5.413元/袋的价格(另税9%)购进大枣10袋,当事人未标明价格以6.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6袋。2020年10月13日,广东恒大医药有限公司以22.5元/盒的价格配送给当事人医用外科口罩30盒(50只/盒),当事人未标明价格以5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20盒。2020年10月13日,广东恒大医药有限公司以6.5元/袋的价格配送给当事人医用护理口罩150袋(10只/袋),当事人未标明价格以12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22袋。当事人未标明价格销售的商品违法所得1740.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据二:2020年10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道5号(部位:101自编A97)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据三:2020年10月19日,莫诗霞到本局黄村所接受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据四:证据提取单二份。证据五:进货单及销售小票复印件四份。本局于2020年12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40.6元;2.处罚款2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4240.6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注明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法律事务科、020-38896350;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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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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