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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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支行、绵阳市新川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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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04执异29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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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9-23 |
2 |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支行与李松涛、刘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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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02民初24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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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6-28 |
3 |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涂进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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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2执2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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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5-21 |
4 |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涂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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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02执70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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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5-31 |
5 |
中房集团绵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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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民终1738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上诉人-中房集团绵阳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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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5-26 |
6 |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天亿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智远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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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执保35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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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3-31 |
7 |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宏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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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03执恢1079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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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5-10 |
8 |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宏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杨成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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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03执恢107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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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3-08 |
9 |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光友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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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03执恢72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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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1-01-07 |
10 |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鑫鑫源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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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03执恢614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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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1-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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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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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G09 | 2019-07-14 |
2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浙江嘉民塑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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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G68 | 2019-04-14 |
3 | - | - |
被告- 永宁县望远镇州际物资经销部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绵阳虹润电子有限公司 绵阳得润电子有限公司 永宁县望远镇州际物资经销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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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8 |
4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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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G50 | 2018-07-05 |
5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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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G50 | 2018-07-05 |
6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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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8-05-15 |
7 | - | - |
原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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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G64 | 2018-04-26 |
8 | - | - |
原告- 泸州九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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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G17 | 2018-04-22 |
9 | - | - |
原告- 山东郡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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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G17 | 2018-04-22 |
10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南京新启源自动化仪表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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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8-04-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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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文武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大东、王海燕、范德康、文兵、王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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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3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绵阳市文武商贸有限公司 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张大东 王海燕 范德康 文兵 王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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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333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文武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大东、王海燕、范德康、文兵、王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绵阳市文武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万元及截止2018年11月20日的罚息1653650元、复利279263.4元;二、被告绵阳市文武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0日之后的罚息和复利。罚息的计算方法为:以46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的计算方法为:从2018年1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罚息给付之日止以未付罚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罚息,上述复利则计算至罚息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大东、王海燕、范德康、文兵、王勇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及迟延履行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公司、张大东、王海燕、范德康、文兵、王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被告绵阳市文武商贸有限追偿。本案受理费53177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477元,由被告绵阳市文武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公司、张大东、王海燕、范德康、文兵、王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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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2 |
原告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拓原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汇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斌、张小兰、张显永、郑碧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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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20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绵阳拓原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汇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朱斌 张小兰 张显永 郑碧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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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2091号原告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拓原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汇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斌、张小兰、张显永、郑碧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绵阳拓原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2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1、借期内的利息:从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为46035.69元;2、罚息的计算方法为:以14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2月13日至2016年12月1日按照月利率10.5‰计算,以112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之日止按月利率10.5‰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给付本金,罚息则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3)借期外的复利计算方法为:从2016年2月13日起以未付罚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0.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罚息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给付罚息,复利则计算至罚息实际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四川汇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朱斌、被告张小兰、被告张显永、被告郑碧蓉对本判决主文第一条所确定的债务及迟延履行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四川汇银融资担保公司、被告朱斌、被告张小兰、被告张显永、被告郑碧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被告绵阳拓原贸易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本案受理费9258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58元,由被告绵阳拓原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汇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朱斌、被告张小兰、被告张显永、被告郑碧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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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
3 |
(2018)川07民终3490号上诉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绵阳市金华商贸有限公司、杨骏鹏、袁欣、邵克斌、贾静、袁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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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民终34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被上诉人- 绵阳市金华商贸有限公司 杨骏鹏 袁欣 邵克斌 贾静 袁娥 当事人-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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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川07民终3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3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二、绵阳市金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2085.12元并支付利息(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2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2017年12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三、绵阳市金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419490.41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9.7875%的标准计算的复息;四、被上诉人杨骏鹏、袁欣、邵克斌、贾静、袁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826元,减半收取5413元,由绵阳市金华商贸有限公司、杨骏鹏、袁欣、邵克斌、贾静、袁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162元,由绵阳市金华商贸有限公司、杨骏鹏、袁欣、邵克斌、贾静、袁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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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
4 |
执异人夏明琼与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段伟、邓光林、绵阳佳华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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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执异177号 | - |
原告- 执异人夏明琼 当事人- 绵阳佳华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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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3执异177号执异人夏明琼与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段伟、邓光林、绵阳佳华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夏明琼的申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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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5 |
(2019)川0722民初1656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超、朱莎、杨丽、陈衍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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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2民初16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冯超 朱莎 杨丽 陈衍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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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2民初1656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超、朱莎、杨丽、陈衍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冯超、朱莎偿还借款本金23467.72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杨丽、陈衍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无法查找你们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川0722民初1656号及16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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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
6 |
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鑫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万勇、顾勤、赵红军、米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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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41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绵阳市鑫鑫源商贸有限公司 万勇 顾勤 赵红军 米雪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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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4145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鑫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万勇、顾勤、赵红军、米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鑫鑫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偿还贷款本金4599999.61元,截止2019年1月15日前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1746171.9元,以及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4599999.61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0.5‰为标准计算的资金罚息,及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利息付清时止,以月利率10.5‰,以拖欠利息383179.98元为标准计算的复利;二、被告万勇、顾勤、赵红军对被告四川鑫鑫源公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对被告米雪琴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科苑街179号2层6号至10号(房产证号分别为南房权顺字第00612439、00612440、00612442、00612444、00612446)号房屋予以拍卖、变卖,原告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4599999.6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有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551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鑫鑫源公司有限公司、万勇、顾勤、赵红军、米雪琴负担全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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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7 |
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玉莲、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邓光林、李红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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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43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玉莲 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邓光林 李红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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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4399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玉莲、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邓光林、李红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唐玉莲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20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利息(含罚息、复息)。(截止2018年6月3日应支付的资金利息共计为1483227.71元);2、被告唐玉莲承担原告因事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14161元;3、被告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红卫、邓光林分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邓光林承担从2015年2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8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9时30分在绵阳市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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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
8 |
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嘉丽鑫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波、莫丕光、刘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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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民初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嘉丽鑫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杨波 莫丕光 刘莉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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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3民初57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嘉丽鑫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波、莫丕光、刘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嘉丽鑫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62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8月22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利息(含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5日止应支付的资金利息共计为2064473.86);2、判令被告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判令被告杨波、莫丕光、刘莉娟在最高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下午1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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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
9 |
(2018)川07民终3490号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绵阳市金华商贸有限公司、袁欣、杨骏鹏、邵克斌、贾静、袁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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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民终34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被上诉人- 绵阳市金华商贸有限公司 袁欣 杨骏鹏 邵克斌 贾静 袁娥 当事人-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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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川07民终3490号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传票送达期满后第七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十三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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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10 |
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嘉丽鑫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波、莫光丕、刘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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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21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嘉丽鑫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杨波 莫光丕 刘莉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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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2186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嘉丽鑫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波、莫光丕、刘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068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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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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