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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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兴明与王常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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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38民初103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金兴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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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29 |
2 |
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巴东县文化和旅游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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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28执362号之三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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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2-22 |
3 |
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巴东县文化和旅游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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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28执363号之三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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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2-22 |
4 |
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巴东县文化和旅游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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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28执36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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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03 |
5 |
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巴东县文化和旅游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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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28执35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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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1-25 |
6 |
金良柱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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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38行初26号 | 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
原告-金良柱农村承包经营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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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24 |
7 |
金良柱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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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38行赔初7号 | 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
原告-金良柱农村承包经营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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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24 |
8 |
潘冬梅与杨必全、周玉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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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民初78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潘冬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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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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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青山与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北门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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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2802民初474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罗青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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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0-08-31 |
10 |
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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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36行初59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原告-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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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08-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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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236民初17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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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6民初172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蔡宇 王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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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36民初1723号蔡宇、王芳: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宇、王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236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宇2014年8月20日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8年7月15日解除;二、被告蔡宇、王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给付的款项357325.94元以及缴纳的执行申请费4842元,共计362167.94元,原告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获取的310000元在执行时予以扣除;三、被告蔡宇、王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案律师代理费27234.96元;四、驳回原告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22元,由被告蔡宇、王芳负担7141元,原告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8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各一份,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26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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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
2 |
(2017)渝0236民初17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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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17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被告- 蔡宇 王芳 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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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236民初1748号蔡宇、王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告蔡宇、王芳、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236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告蔡宇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终止;二、被告蔡宇、王芳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截止于2017年2月23日止所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借款本金303538.04元、利息10458.67元、罚息308.15元,合计314304.86元;三、被告蔡宇、王芳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以被告未偿还的贷款本金303538.04元为基数,在借款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计算);四、被告蔡宇、王芳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5177元;五、被告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三)、(四)项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蔡宇、王芳、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28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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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8 |
3 |
(2017)渝0236民初17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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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17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被告- 蔡宇 王芳 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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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236民初1748号蔡宇、王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告蔡宇、王芳、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蔡宇、王芳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14日0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1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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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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