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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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碧桂园城市之光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李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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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民初1119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碧桂园城市之光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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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8-05 |
2 |
碧桂园城市之光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敖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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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民初1299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碧桂园城市之光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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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29 |
3 |
碧桂园城市之光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姜一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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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民初1784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碧桂园城市之光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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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29 |
4 |
碧桂园城市之光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李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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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民初1784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碧桂园城市之光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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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29 |
5 |
碧桂园城市之光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吴宗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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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民初1784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碧桂园城市之光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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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29 |
6 |
碧桂园城市之光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王己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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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民初1784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碧桂园城市之光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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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29 |
7 |
碧桂园城市之光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庞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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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民初1785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碧桂园城市之光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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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7-19 |
8 |
龙君,卿文先,碧桂园城市之光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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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民初1096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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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30 |
9 |
葛金勇,碧桂园城市之光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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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民初1129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葛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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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30 |
10 |
碧桂园城市之光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张新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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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民初1783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碧桂园城市之光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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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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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0105民初1111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葛金勇 案件 手机 承办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 室 邱雪收 处理级别 普通 法官电话 刊登版面 G 刊登日期 公告内容 葛金勇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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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25 |
2 | (2017)川0105民初1111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田纹绮 案件 手机 承办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 室 邱雪收 处理级别 普通 法官电话 刊登版面 G 刊登日期 公告内容 田纹绮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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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25 |
3 | (2017)川0105民初1111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田纹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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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G32 | 2018-02-25 |
4 | (2017)川0105民初1111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葛金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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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G32 | 2018-02-25 |
5 | (2017)川0105民初1097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陈金川 案件 手机 承办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 室 李双华收 处理级别 普通 法官电话 刊登版面 G 刊登日期 公告内容 陈金川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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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1 |
6 | (2017)川0105民初1097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陈金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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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8-02-01 |
7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翟岚岚 唐东 杜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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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80 | 2017-04-27 |
8 | (2016)川0107民初501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杨春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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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G38 | 2017-04-06 |
9 | (2016)川0107民初504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宁小颖 李经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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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38 | 2017-04-06 |
10 | (2016)川0107民初504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左琳 路海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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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G66 | 2017-03-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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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3190号本院受理原告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丁玖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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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羊川0105民初319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丁玖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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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玖青: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3190号本院受理原告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丁玖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玖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2015年11月22日至2019年1月31日物业服务费115862.86元。如被告丁玖青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3元,由被告丁玖青负担(此款已由原告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预交,由被告丁玖青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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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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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3193号本院受理原告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郝玉梅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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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3193号 | - |
原告- 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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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玉梅: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3193号本院受理原告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郝玉梅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郝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3月1日的物业服务费80915.76元。如被告郝玉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8元,由被告郝玉梅负担(此款已由原告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预交,由被告郝玉梅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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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
3 |
(2018)川0105民初3192号本院受理原告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赵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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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319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赵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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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燕: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3192号本院受理原告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赵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8143.94元。如被告赵海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6元,由被告赵海燕负担(此款已由原告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预交,由被告赵海燕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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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
4 |
(2018)川0105民初3191号原告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胡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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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319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胡红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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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3191号原告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胡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10884.56元及违约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四川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胡红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8元,由被告胡红梅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四川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胡红梅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四川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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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
5 |
(2015)青羊民初字第10184号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郝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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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1018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郝玉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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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5)青羊民初字第10184号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郝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郝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欠付的物业服务费73923.5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73923.5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73923.5元付清之日止)。如被告郝玉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248元(已由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预交),由被告郝玉梅负担,并在履行前述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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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6 |
(2018)川0105民初9429号原告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田纹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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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942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田纹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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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9429号原告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田纹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31836.42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自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以31836.4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44.93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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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
7 |
(2018)川0105民初3192号原告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赵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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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319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赵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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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3192号原告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赵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81038.16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被告向原告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以81038.1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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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
8 |
(2018)川0105民初3193号原告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郝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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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319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郝玉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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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3193号原告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郝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83912.64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被告向原告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以83912.6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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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
9 |
(2018)川0105民初3190号原告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丁玖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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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319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丁玖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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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3190号原告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丁玖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81703.04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自2015年12月1日至被告向原告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以81703.0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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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
10 |
(2018)川0105民初9431号原告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胡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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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943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胡丽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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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9431号原告碧桂园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胡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86148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自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以8614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40.99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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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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