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余市监罚处〔2020〕331号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3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氢水吧家电经营部减轻行政处罚:处罚款10万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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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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