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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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晟钱隆广场(福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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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10民初43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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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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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胜悦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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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2民初15567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湖南胜悦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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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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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钜泽投资合伙企业、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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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民初17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钜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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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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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沙迪克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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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民初55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长沙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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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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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支行、长沙市晟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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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民初34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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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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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支行、湖南怡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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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民初34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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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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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支行、长沙方勤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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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民初34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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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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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福晟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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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民初1801号之二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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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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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景铄润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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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民终3407号 | 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宁德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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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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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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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执复2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湖南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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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8-0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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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3894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1 | 详情 |
2 | (2021)京03执1066号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2 | 详情 |
3 | (2020)浙01执1241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22 | 详情 |
4 | (2020)闽05执1711号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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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2317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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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17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 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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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3174号潘伟明:本院受理原告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潘伟明合同纠纷一案,本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3174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本金4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7200元;三、被告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潘伟明对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因减少诉讼请求而多预交的诉讼费52052.26元,本院予以清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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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2 |
(2020)粤0305民初2555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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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555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 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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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5558号潘伟明:本院受理原告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潘伟明合同纠纷一案,本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5558号民事判决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本金34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34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潘伟明对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因减少诉讼请求而多预交的诉讼费246.77元,本院予以清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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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3 |
(2020)粤0305民初2555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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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555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 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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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5557号潘伟明:本院受理原告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潘伟明合同纠纷一案,本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555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本金4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潘伟明对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因减少诉讼请求而多预交的诉讼费286.4元,本院予以清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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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4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亿城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潘伟明,陈伟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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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37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支行 被告- 亿城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潘伟明 陈伟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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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3704号亿城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潘伟明、陈伟红: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支行诉被告亿城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潘伟明、陈伟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另外,本院将于2021年5月11日14时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沈竹莺。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1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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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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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174、25557、2555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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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174、25557、25558号 |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
原告- 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潘伟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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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3174、25557、25558号潘伟明:本院受理原告慢钱(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潘伟明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三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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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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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12民初6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邹洪涛 当事人-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伟红 潘伟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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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伟明,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街口街中田南一巷4栋302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640727033X。陈伟红,女,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金羊三街10号2705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6706234523。原告邹洪涛与被告潘伟明、陈伟红、潘俊钢、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1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潘伟明、陈伟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邹洪涛借款本金4061458.67元及利息(至2019年7月17日止欠息为1103031.84元,2019年7月18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061458.6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潘伟明、陈伟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邹洪涛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0元、保全费损失5000元、保全担保损失费10566元;三、潘俊钢、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对潘伟明、陈伟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潘俊钢、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潘伟明、陈伟红追偿。五、驳回邹洪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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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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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12民初6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邹洪涛 当事人-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伟红 潘伟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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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南一巷4栋302室,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640727033X。)陈伟红(女,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金羊三街10号2705房,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6706234523。)本院受理原告邹洪涛与你们、潘俊钢、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20)闽0112民初636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潘伟明、陈伟红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潘伟明、陈伟红共同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0年3月4日的借款利息108万元(按照月利率2%计息,以15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计至2019年7月10日利息为11万元;以12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到2019年7月12日利息为1.6万元;以900万元借款本金自2019年7月13日计至2019年7月17日利息为3万元,以6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计至2020年3月4日利息为92.4万元,以上利息暂计为108万元),及以6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3月5日按照月利率2%计至实际还款日为止的利息;3.请求贵院依法判决由潘伟明、陈伟红共同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前期律师代理费20000元,后期律师风险代理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4.请求贵院依法判决由潘伟明、陈伟红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差旅费等因追诉产生的费用;5.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潘俊钢、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28日(如遇节假日顺延)早上9时00分在长乐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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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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