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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宾馆

    姜堰宾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姜堰区姜堰镇人民中路11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2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徐霞、潘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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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2执恢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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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21-01-15 2021-01-27
    2

    徐隽与姜堰宾馆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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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民申5510号 公司解散纠纷

    再审申请人-徐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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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0-12-28
    3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澳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姜堰宾馆有限公司、殷文、徐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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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执恢2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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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0-09-01 2020-09-30
    4

    2744姜堰宾馆有限公司与梅小飞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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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民终2744号之一 名誉权纠纷

    上诉人-姜堰宾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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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08 2020-06-30
    5

    蒋新奇与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宾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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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5800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蒋新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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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0-02-21 2020-04-26
    6

    5778陆阳与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宾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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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577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陆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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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0-02-21 2020-04-26
    7

    5784张晓旭与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宾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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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578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张晓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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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0-02-13 2020-04-30
    8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澳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姜堰宾馆有限公司、殷文、徐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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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执恢6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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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19-12-27 2020-09-04
    9

    6045梅小飞与姜堰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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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6045号 劳动争议

    原告-梅小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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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19-11-28 2020-05-28
    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徐霞、潘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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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2执恢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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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19-08-20 2020-03-1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苏1204民初259号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宾馆有限公司、殷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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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民初2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姜堰宾馆有限公司 殷文 徐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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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民初259号徐隽(男,32102819660210021X,住泰州市姜堰区正华园1-58号):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宾馆有限公司、殷文、徐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被告姜堰宾馆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13246622.65元,逾期利息及复利139545.3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的利息(逾期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0日按年利率6.9%计算;自2020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9.66%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复利。2、原告对抵押物的变卖、拍卖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殷文、徐隽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案件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1月03日上午9时在姜堰区人民法院本部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凌丽联系电话:0523-8884684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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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9
    2

    (2020)苏1204民初266号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宾馆有限公司、殷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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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民初2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姜堰宾馆有限公司 殷文 徐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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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民初266号徐隽(男,32102819660210021X,住泰州市姜堰区正华园1-58号):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宾馆有限公司、殷文、徐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要求:1、被告姜堰宾馆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277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21日起的利息(期内按年利率6.9%计算、逾期后按年利率10.35%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复利。2、原告对抵押物的变卖、拍卖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殷文、徐隽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案件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3日上午09时0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本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张姝姝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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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2
    3

    (2020)苏1204民初267号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宾馆有限公司、殷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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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民初2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姜堰宾馆有限公司 殷文 徐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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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民初267号徐隽(男,32102819660210021X,住泰州市姜堰区正华园1-58号):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宾馆有限公司、殷文、徐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要求:1、被告姜堰宾馆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277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21日起的利息(期内按年利率6.9%计算、逾期后按年利率10.35%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复利。2、原告对抵押物的变卖、拍卖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殷文、徐隽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案件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本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张姝姝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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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2
    4

    (2019)苏1204民初5784号原告张晓旭与被告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宾馆有限公司、李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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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578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张晓旭 被告- 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姜堰宾馆有限公司 李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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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5784号李坤: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张晓旭与被告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宾馆有限公司、李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5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晓旭与被告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签订的《韦博游泳健身俱乐部入会申请表》于2019年12月17日解除;二、被告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晓旭1709元;三、驳回原告张晓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韦博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联系人:孙浩伟联系电话:0523-88846919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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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2
    5

    (2019)苏1204民初5800号原告蒋新奇与被告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宾馆有限公司、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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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580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蒋新奇 被告- 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姜堰宾馆有限公司 李坤 扬州步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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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5800号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李坤、扬州步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新奇与被告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宾馆有限公司、李坤、扬州步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58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新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原告蒋新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汤夏彤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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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0
    6

    (2019)苏1204民初5778号原告陆阳与被告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宾馆有限公司、李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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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577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陆阳 被告- 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姜堰宾馆有限公司 李坤 扬州步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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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5778号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李坤、扬州步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阳与被告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宾馆有限公司、李坤、扬州步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5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陆阳与被告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签订的《韦博游泳健身俱乐部入会申请表》于2019年12月5日解除;二、被告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陆阳1659元;三、驳回原告陆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汤夏彤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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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0
    7

    (2019)苏1204民初5784号原告张晓旭与被告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宾馆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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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578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张晓旭 被告- 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姜堰宾馆有限公司 李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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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5784号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张晓旭与被告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宾馆有限公司、李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5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晓旭与被告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签订的《韦博游泳健身俱乐部入会申请表》于2019年12月17日解除;二、被告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晓旭1709元;三、驳回原告张晓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韦博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联系人:孙浩伟联系电话:0523-88846919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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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2
    8

    (2019)苏1204民初5778号原告陆阳与被告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宾馆有限公司、李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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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577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陆阳 被告- 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姜堰宾馆有限公司 李坤 扬州步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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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5778号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李坤、扬州步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阳与被告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宾馆有限公司、李坤、扬州步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要求: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健身服务合同,被告返还原告1749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汤夏彤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一九年十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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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9

    (2019)苏1204民初5800号原告蒋新奇与被告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宾馆有限公司、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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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580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蒋新奇 被告- 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姜堰宾馆有限公司 李坤 扬州步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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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5800号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李坤、扬州步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新奇与被告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宾馆有限公司、李坤、扬州步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要求: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健身服务合同,被告返还原告121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汤夏彤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一九年十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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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0

    (2019)苏1204民初5784号原告张晓旭与被告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宾馆有限公司、李坤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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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578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张晓旭 被告- 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姜堰宾馆有限公司 李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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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5784号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李坤: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张晓旭与被告泰州韦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宾馆有限公司、李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1订立的健身服务合同;2、判决三被告返还合同金额1699元及定金50元;3、判决三被告支付违约金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月17日上午09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孙浩伟联系电话:0523-88846919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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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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