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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 电话:0553-422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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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芜繁路鲁港新镇7-1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85
    • 法院公告 1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28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韦玉珍、芜湖市弋江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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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3民初288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韦玉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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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1-07-28 2021-09-11
    2

    安徽中创信测科技有限公司、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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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执异40号 追偿权纠纷

    异议人-安徽中创信测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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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30 2021-08-24
    3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与杨友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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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3执744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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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1-06-24 2021-07-28
    4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文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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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3执恢20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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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6-29
    5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芜湖市科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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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行赔再2号 -

    再审申请人-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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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4-26 2021-05-07
    6

    许仁华与凌玉珍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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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3民初213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许仁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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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1-04-22 2021-06-07
    7

    姚跃与吴德永、王玉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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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3民初213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姚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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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1-04-22 2021-06-07
    8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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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执复22号 其他案由

    复议申请人-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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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3-24 2021-05-27
    9

    韩仕民与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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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执306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韩仕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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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1-03-15 2021-04-25
    10

    温州中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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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304民初2330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温州中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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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01-06 2021-03-12

    法院公告1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合同纠纷

    原告- 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芜湖湖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祝长兵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芜湖高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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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G69 2019-01-10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周声桂 被告- 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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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G23 2018-11-06
    3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郑军 郑琪 秦媛磊 张为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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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G92 2018-09-20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杨宗栓 被告- 芜湖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 丁以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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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G96 2018-07-22
    5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被告-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芜湖竞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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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3-11
    6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竞达电子有限公司 傅曦 韩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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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G72 2018-03-11
    7 (2017)芜仲字第125号 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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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芜湖仲裁委员会 - 2018-01-22
    8 (2017)芜仲字第125号 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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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芜湖仲裁委员会 - 2018-01-21
    9 (2017)皖0203民初92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瑞莱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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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G62 2017-08-22
    10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瑞莱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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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望奎县人民法院 G16 2017-04-20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皖0203民初2810号杨友荣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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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281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杨友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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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2810号杨友荣: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友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友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芜湖市弋江区弋江嘉园一期40-18一层的一半的房屋(自西向东的第二间房屋、建筑面积56.08㎡)腾空并返还给原告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二、被告杨友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杨友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2日期间的房屋租金9023元及按照98.08元/日的标准自2020年7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四、被告杨友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五、驳回原告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493元,原告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29元,被告杨友荣负担964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3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唐胜联系电话:0553-48326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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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5
    2

    (2020)皖0203民初211号芜湖市鑫力门窗有限公司上诉状副本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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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21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陶秀兰 周成科 被告- 芜湖市鑫力门窗有限公司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陶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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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211号芜湖市鑫力门窗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陶秀兰、周成科诉被告芜湖市鑫力门窗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陶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陶秀兰、周成科不服(2020)皖020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皖020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由各被告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则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联系人:张岿联系电话:0553-48315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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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7
    3

    (2020)皖0203民初2810号杨友荣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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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281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杨友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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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2810号杨友荣: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友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腾空位于芜湖市弋江区弋江嘉园一期40-18一层一半的房屋;二、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将芜湖市弋江区弋江嘉园一期40-18一层一半的房屋返还给原告;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5000.00元,并按照98.08元/日的标准继续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为17900.76元);四、请求判决被告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的违约金4275.50元,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违约金(截止至2020年6月20日为1725.00元);五、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8000.00元;六、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上合计46901.2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联系人:唐胜联系电话:0553-48326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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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6
    4

    (2020)皖0203民初211号芜湖市鑫力门窗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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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21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陶秀兰 周成科 被告- 芜湖市鑫力门窗有限公司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陶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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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211号芜湖市鑫力门窗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陶秀兰、周成科诉被告芜湖市鑫力门窗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陶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陶秀兰、周成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45元,由原告陶秀兰、周成科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联系人:张岿联系电话:0553-48315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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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9
    5

    (2020)皖0203民初211号芜湖市鑫力门窗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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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21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陶秀兰 周成科 被告- 芜湖市鑫力门窗有限公司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陶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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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211号芜湖市鑫力门窗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陶秀兰、周成科诉被告芜湖市鑫力门窗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陶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陶秀兰、周成科起诉:一、依法判决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0536元及利息98763元(利息以2205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2年6月28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应付款之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决第三被告在欠付第一被告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判决第四被告在欠付第三被告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判决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联系人:张岿联系电话:0553-48315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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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5
    6

    (2019)皖0203民初520号徐琴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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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皖0203民初52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刘辉 当事人-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徐永林 徐琴 吴文涛 阮凌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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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03民初520号徐琴:我院受理原告刘辉诉被告徐永林、徐琴、吴文涛、阮凌薇、第三人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永林、徐琴、吴文涛、阮凌薇、第三人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刘辉办理瑞东园二期17幢4单元502室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原告刘辉于过户当日向被告徐永林、徐琴、吴文涛、阮凌薇支付房屋余款10000元(已扣除10000元的房屋登记过户费用)。二、驳回原告刘辉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元,由被告徐永林、徐琴、吴文涛、阮凌薇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0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联系人:汪光平联系电话:0553-48310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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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0
    7

    (2019)皖0203民初428号谢泉水上诉状副本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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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皖0203民初428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原告- 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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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03民初428号谢泉水: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谢泉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不服(2019)皖0203民初428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3民初428号民事裁定,指令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则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联系人:韩先明联系电话:0553-481037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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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7
    8

    (2019)皖0203民初428号谢泉水民事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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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皖0203民初428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原告- 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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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03民初428号谢泉水: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谢泉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3民初42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联系人:韩先明联系电话:0553-481037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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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8
    9

    (2019)皖0203民初2149号邓炜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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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皖0203民初214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瑞莱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于鑫 杨军 王超平 邓炜 丁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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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03民初2149号邓炜: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瑞莱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鑫、杨军、王超平、邓炜、丁巍、第三人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瑞莱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新马投资资有限公司代偿款248431.18元及利息(以248431.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自2016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8元,由被告芜湖瑞莱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3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联系人:陈利利联系电话:0553-48328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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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6
    10

    (2019)皖0203民初2149号芜湖瑞莱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鑫、杨军、王超平、邓炜、丁巍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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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皖0203民初214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瑞莱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于鑫 杨军 王超平 邓炜 丁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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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03民初2149号芜湖瑞莱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鑫、杨军、王超平、邓炜、丁巍: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瑞莱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鑫、杨军、王超平、邓炜、丁巍、第三人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起诉:一、判令被告芜湖瑞莱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原告给付代偿款248431.18元,并承担以248431.18为基数自代偿之日2016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9年4月13日为34780.37元,本息合计283211.55元);二、判令被告于鑫、杨军、王超平、邓炜、丁巍各自对被告芜湖瑞莱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联系人:陈利利联系电话:0553-48328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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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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