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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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朱素珍与陈炽辉、东莞市顺轩贸易有限公司、郑淦波、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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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664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当事人-郑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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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28 |
| 2 |
李永斌、陈建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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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恢11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永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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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1-05 |
| 3 |
(2019)粤1972执5745号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润强;戴庆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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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57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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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19-11-25 |
| 4 |
麦炽亨、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润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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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909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麦炽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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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3-25 | 2019-04-01 |
| 5 |
麦炽亨与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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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615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麦炽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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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10 00:00:00 | 2018-09-21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1972民初12664号之二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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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664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 朱素珍 被告- 东莞市顺轩贸易有限公司 郑淦波 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陈炽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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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664号之二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对原告朱素珍与被告东莞市顺轩贸易有限公司、陈炽辉、第三人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郑淦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20)粤1972民初12664号民事判决,现原告朱素珍不服,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朱素珍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1266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如果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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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 2 |
(2020)粤1972民初12664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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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664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 朱素珍 被告- 郑淦波 东莞市顺轩贸易有限公司 陈炽辉 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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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664号之一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素珍诉被告东莞市顺轩贸易有限公司、陈炽辉、第三人郑淦波、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12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朱素珍的全部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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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 3 |
(2016)粤1972执5113号送达执行通知书(陈东坡、万伟成、陈秋波、东莞市乔华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延光食品有限公司、陈伟波、东莞市持志食品有限公司、陈鸿钧、东莞市兴谦商贸有限公司、陈建光、东莞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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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5113号 | - |
当事人- 东莞市乔华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莲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兴谦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乔裕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延光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持志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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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5113号送达执行通知书(陈东坡、万伟成、陈秋波、东莞市乔华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延光食品有限公司、陈伟波、东莞市持志食品有限公司、陈鸿钧、东莞市兴谦商贸有限公司、陈建光、东莞市莲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乔裕集团有限公司、陈贵华、陈润强、戴庆俦、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6-08-26已浏览:240文章来源:原创陈东坡、万伟成、陈秋波、东莞市乔华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延光食品有限公司、陈伟波、东莞市持志食品有限公司、陈鸿钧、东莞市兴谦商贸有限公司、陈建光、东莞市莲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乔裕集团有限公司、陈贵华、陈润强、戴庆俦、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东坡、万伟成、陈秋波、东莞市乔华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延光食品有限公司、陈伟波、东莞市持志食品有限公司、陈鸿钧、东莞市兴谦商贸有限公司、陈建光、东莞市莲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乔裕集团有限公司、陈贵华、陈润强、戴庆俦、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永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7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17500000元、利息715927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82946元和执行费92142元,合计24834362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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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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