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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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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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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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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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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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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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人-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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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申请胡九月生委托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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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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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王宏与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李桂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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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王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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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李国庆与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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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李国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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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李国庆、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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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李国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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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张於清与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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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张於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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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肖贱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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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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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谢建华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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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谢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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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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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纷与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方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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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1执316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纷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被告- 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 方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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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方媛(362132197407150046):本院受理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纷与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方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赣0731执3165号,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确定的法律义务5712263.84元(暂计)。(2)李桂生、方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4)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5961.32元(暂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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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 |
2 |
本院受理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钟福源、方媛、李桂生、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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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民初88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保理 李桂生 钟福源 方媛 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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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媛:本院受理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钟福源、方媛、李桂生、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7民初88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审理此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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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
3 |
(2020)粤0304民初55722号案公告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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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7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方媛 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 李桂生 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于都县银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普通合伙) 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 钟福源 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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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722号之二方媛、李桂生、于都县银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普通合伙)、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媛、李桂生、钟福源、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银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普通合伙)、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5722号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钟福源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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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
4 |
(2020)粤0304民初55722号案公告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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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7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方媛 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 李桂生 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于都县银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普通合伙) 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 钟福源 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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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722号之一方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媛、李桂生、钟福源、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银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普通合伙)、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5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方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利息1948677.29元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分别计算: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的后续利息,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期间按年利率13.5%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800万元为基数的后续利息,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方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1万元;三、被告钟福源、李桂生、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就被告方媛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银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普通合伙)、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应就被告方媛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484.44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各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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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
5 |
(2020)粤0304民初55715号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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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7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方媛 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 于都县银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普通合伙) 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 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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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715号方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媛、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银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普通合伙)、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5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方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0万元、截至2020年11月4日的利息3651421.87元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以18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0年11月5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方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6万元;三、被告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银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普通合伙)、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应就被告方媛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945.5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各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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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
6 |
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李桂生、方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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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民终26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方媛 李桂生 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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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生、方媛: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李桂生、方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负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于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7民终26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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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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