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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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图美精密模具厂与东莞市诺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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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民初1620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起诉人-深圳市美图美精密模具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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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2-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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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初1954号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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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954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 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诺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许继旭 深圳市华宇非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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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954号深圳市华宇非凡科技有限公司、许继旭: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宇非凡科技有限公司、许继旭、东莞市诺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初19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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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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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934号传票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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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934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原告- 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诺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宇非凡科技有限公司 许继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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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934号深圳市华宇非凡科技有限公司、许继旭: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宇非凡科技有限公司、许继旭、东莞市诺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195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诉讼材料请提交至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材料柜。证据交换的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14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五审判庭。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注:本公告于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平台。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联系人:乔娜,电话:0755-835351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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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
3 |
(2020)粤03民初1954号传票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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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954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原告- 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诺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宇非凡科技有限公司 许继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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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954号深圳市华宇非凡科技有限公司、许继旭: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宇非凡科技有限公司、许继旭、东莞市诺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195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诉讼材料请提交至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材料柜。证据交换的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14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五审判庭。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注:本公告于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平台。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联系人:乔娜,电话:0755-835351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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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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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934号传票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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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934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诺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宇非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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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934号深圳市华宇非凡科技有限公司、许继旭: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宇非凡科技有限公司、许继旭、东莞市诺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195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诉讼材料请提交至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材料柜。证据交换的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14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五审判庭。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注:本公告于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平台。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联系人:乔娜,电话:0755-835351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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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
5 |
(2020)粤03民初1954号传票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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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954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诺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宇非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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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954号深圳市华宇非凡科技有限公司、许继旭: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宇非凡科技有限公司、许继旭、东莞市诺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195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诉讼材料请提交至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材料柜。证据交换的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14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五审判庭。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注:本公告于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平台。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联系人:乔娜,电话:0755-835351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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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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