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德公(阜)行罚决字[2018]11778号 | 德清县县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5月以来,违法行为单位湖州神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无偿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浓度为65%-68%)转让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湖州仁华药业有限公司用于实验室使用,2018年07月05日,湖州神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500毫升玻璃瓶装的浓度为65%-68%)2瓶无偿转让给湖州仁华药业有限公司实验室使用,于2018年07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违法行为单位湖州神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单位非法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湖州神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德清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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