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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维集团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22-24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34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7

    法律诉讼34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秋业电器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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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民初1407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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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1-09-30 2021-10-12
    2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崔建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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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2626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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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09-18 2021-09-29
    3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伍冬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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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2276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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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08-19 2021-09-06
    4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吴炽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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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5执630号之一 民事案由

    申请执行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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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9 2021-09-06
    5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兴化市得顺电器商贸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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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执244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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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1 2021-09-29
    6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陶三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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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7民初1459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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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1-08-02 2021-09-06
    7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沈伟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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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1知民初54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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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3 2021-09-30
    8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国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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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1001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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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07-13 2021-08-17
    9

    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李静容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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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民终10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中山市宝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正夫人电器有限公司
    李静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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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7-12 2021-09-28
    10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创颢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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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104知民初36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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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8-1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06民初25776号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捷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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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2577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科捷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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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5776号广州科捷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捷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3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528672021-09-1516:24:38:0联系人:曾展霞、万方(2021)粤0106民初25776号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捷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广州科捷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联系人:曾展霞、万方电话:020-8300859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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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4
    2

    (2021)粤0307民初26253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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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26253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浩优实业有限公司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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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6253号深圳市浩优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浩优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625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10280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02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院联系人:梁炼青电话:0755-2891900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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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
    3

    (2021)粤0306执1809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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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执18091号之一 -

    原告-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浩超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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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8091号之一深圳市浩超兴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6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执180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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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4
    4

    (2021)粤0106民初19685号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宁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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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1968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宁彩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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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9685号广州宁彩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宁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8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248532021-08-2017:36:35:0联系人:冯彩锶、刘巧静(2021)粤0106民初19685号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宁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广州宁彩商贸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联系人:冯彩锶、刘巧静电话:0208300869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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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0
    5

    (2021)粤0307民初22055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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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2205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宇诚创新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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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2055号宇诚创新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宇诚创新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205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10280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4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八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梁炼青电话:0755-2891900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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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0
    6

    (2021)粤0305执860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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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8607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创铭鑫电子设备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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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8607号吴碧琴、深圳市南山区创铭鑫电子设备厂、林丹:申请执行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473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86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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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7

    (2020)粤0106民初12878号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博雅名品商贸有限公司、马余涛、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喜纳电子元件加工场侵害商标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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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1287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博雅名品商贸有限公司 马余涛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喜纳电子元件加工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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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2878号广州博雅名品商贸有限公司、马余涛、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喜纳电子元件加工场:  本院受理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博雅名品商贸有限公司、马余涛、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喜纳电子元件加工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2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博雅名品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喜纳电子元件加工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第590243号、第11028090号、第110280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喜纳电子元件加工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0000元,被告广州博雅名品商贸有限公司就其中3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马余涛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博雅名品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9424042021-05-2719:28:42:475联系人:刘晓秀、刘巧静(2020)粤0106民初12878号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博雅名品商贸有限公司、马余涛、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喜纳电子元件加工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广州博雅名品商贸有限公司、马余涛、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喜纳电子元件加工场: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联系人:刘晓秀、刘巧静电话:020-830089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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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7
    8

    (2021)粤0115执270号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陆建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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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5执27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陆建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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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5执270号陆建龙:本院执行的关于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陆建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陆建龙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执行人陆建龙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5执270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陆建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经办人:郑伟军电话:020-83007128送达人:梁儒锋电话:020-83007128538094742021-02-2616:32:06:286(2021)粤0115执270号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陆建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建龙,执行,公告,决定,送达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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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6
    9

    (2021)粤0115执269号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程冠虎、广州惠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昀视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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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5执26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昀视电子有限公司 程冠虎 广州惠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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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5执269号程冠虎、广州惠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昀视电子有限公司:关于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程冠虎、广州惠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昀视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5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程冠虎、广州惠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昀视电子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被执行人程冠虎、广州惠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昀视电子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法律文书。广州惠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昀视电子有限公司、程冠虎应履行向申请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0元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9元及本案执行费由你公司、广州昀视电子有限公司、程冠虎共同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经办人:郑伟军电话:020-83007128送达人:梁儒锋电话:020-83007128537993122021-02-1917:21:51:578(2021)粤0115执269号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程冠虎、广州惠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昀视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广州,电子,程冠虎,执行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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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10

    (2021)粤0115执271号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周玉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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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5执27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周玉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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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5执271号周玉芳:本院执行的关于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周玉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周玉芳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周玉芳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5执271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周玉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经办人:郑伟军电话:020-83007128送达人:梁儒锋电话:020-83007128537993132021-02-1917:21:52:109(2021)粤0115执271号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周玉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周玉芳,执行,公告,决定,送达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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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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