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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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国林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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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终1616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万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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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17 |
2 |
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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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恢16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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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1-24 |
3 |
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西盛业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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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30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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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01 |
4 |
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西晁赫贸易有限公司、胡文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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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450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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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2-10 |
5 |
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龚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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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终176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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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1-01-22 |
6 |
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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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辖终100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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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09-15 |
7 |
金国尧与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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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1民初864号之一 |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
原告-金国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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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6-09 |
8 |
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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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执恢26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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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06-19 |
9 |
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西盛业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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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30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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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4-01 | 2020-11-26 |
10 |
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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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恢16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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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21 | 2020-11-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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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赣0103执172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徐仁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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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29 |
2 | (2017)赣0103执172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刘奇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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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23 |
3 | (2017)赣0103执172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谢美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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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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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万建艺、徐仁军、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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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03民初366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建工资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市茂隆科贸有限公司 熊志华 万建艺 徐仁军 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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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茂隆科贸有限公司、熊志华: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万建艺、徐仁军、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赣0103民初3665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具体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借款内利息42000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3629589.04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自2016年1月31日之日起以借款本金250万为基数综合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2月15日);2.依法判令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南昌市茂隆科贸有限公司、熊志华、万建艺、徐仁军对上述第一、二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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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
2 |
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熊志华、徐仁军、刘四保、曾少华、邹海兵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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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251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徐仁军 邹海兵 刘四保 熊志华 曾少华 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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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熊志华、徐仁军、刘四保、曾少华、邹海兵: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熊志华、徐仁军、刘四保、曾少华、邹海兵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熊志华、徐仁军、刘四保、曾少华、邹海兵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03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曾少华、邹海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94057.97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2月22日为473528.5元;自2021年2月23日至款清之日止,以694057.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曾少华、邹海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熊志华、徐仁军、刘四保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353元,由被告曾少华、邹海兵、建材公司、熊志华、徐仁军、刘四保共同负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0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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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
3 |
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少华、邹海兵、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熊志华、徐仁军、刘四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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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251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曾少华 邹海兵 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熊志华 徐仁军 刘四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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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少华、邹海兵、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熊志华、徐仁军、刘四保: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曾少华、邹海兵、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熊志华、徐仁军、刘四保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03民初251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曾少华、邹海兵向原告归还代偿款694057.97元,利息473528.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2月22日。其中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的利息以代偿款994057.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为20543.86元;2018年4月14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代偿款694057.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为397463.86元;2020年8月20日及之后的利息以代偿款694057.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被告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曾少华、邹海兵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熊志华、徐仁军、刘四保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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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4 |
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诉南昌市茂隆科贸有限公司、熊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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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14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市茂隆科贸有限公司 熊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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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茂隆科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诉南昌市茂隆科贸有限公司、熊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市茂隆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1、利息:以借款本金24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18%计至2017年9月19日;2、利息、违约金总计:以借款本金24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24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南昌市茂隆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熊志华对上述判项的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06元,由被告南昌市茂隆科贸有限公司、熊志华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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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5 |
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茂隆科贸有限公司、熊志华、万建艺、徐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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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初1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熊志华 南昌市茂隆科贸有限公司 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徐仁军 万建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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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茂隆科贸有限公司、熊志华、万建艺、徐仁军: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茂隆科贸有限公司、熊志华、万建艺、徐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一案。现依法向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茂隆科贸有限公司、熊志华、万建艺、徐仁军公告送达(2021)赣01民初185号案件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8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3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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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6 |
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晁赫贸易有限公司、胡文娟、胡文斌、姜洪、徐招凤、胡文军、胡华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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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450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晁赫贸易有限公司 胡文娟 胡文斌 姜洪 徐招凤 胡文军 胡华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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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华生: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晁赫贸易有限公司、胡文娟、胡文斌、姜洪、徐招凤、胡文军、胡华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3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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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7 |
上诉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龚侠、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熊志华、谢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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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终176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龚侠 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 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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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熊志华、谢红玉:本院受理上诉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龚侠、原审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熊志华、谢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赣01民终1766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民终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二、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2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三、驳回龚侠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6330元,由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660元,由龚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2日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周雪联系电话:0791-881626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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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8 |
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刘志平、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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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执恢97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舒小华 熊志华 舒鑫 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刘志平 祝惠兵 徐仁军 万建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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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平、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舒小华、万建艺、徐仁军、祝惠兵、舒鑫、熊志华:本院受理的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103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3执恢9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本案承办人:黄中秋联系电话:0791-867932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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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9 |
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诉江西晁赫贸易有限公司、姜洪、胡华生、徐招凤、胡文军、胡文娟、胡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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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450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晁赫贸易有限公司 姜洪 胡华生 徐招凤 胡文军 胡文娟 胡文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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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华生: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诉江西晁赫贸易有限公司、姜洪、胡华生、徐招凤、胡文军、胡文娟、胡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03民初450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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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10 |
上诉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龚侠、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熊志华、谢红玉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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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终176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龚侠 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 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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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熊志华、谢红玉:本院受理上诉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龚侠、原审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熊志华、谢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赣01民终1766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9月25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周雪联系电话:0791-881626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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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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