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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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无限点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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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终467号 |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
上诉人-北京无限点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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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1-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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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广发信德奥飞产业投资基金一期等与李慰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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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初194号 |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
原告-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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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6 | 2018-12-31 |
3 |
北京无限点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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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辖终409号 |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
上诉人-北京无限点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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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6-22 | 2018-12-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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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1民初194号 |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
原告-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广发信德奥飞产业投资基金一期(有限合伙) 新余高新区众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李慰 梁昕 王玉玲 北京无限点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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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8-31 |
2 | (2017)粤01民初194号之三 |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
原告-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广发信德奥飞产业投资基金一期(有限合伙) 新余高新区众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李慰 梁昕 王玉玲 北京无限点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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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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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立案执行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广发信德奥飞产业投资基金一期(有限合伙)、新余高新区众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李慰、梁昕、王玉玲、北京无限点乐科技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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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454号 |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
当事人- 北京无限点乐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广发信德奥飞产业投资基金一期(有限合伙) 新余高新区众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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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454号李慰、梁昕、王玉玲、北京无限点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广发信德奥飞产业投资基金一期(有限合伙)、新余高新区众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你(单位)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34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广发信德奥飞产业投资基金一期(有限合伙)、新余高新区众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款项111205117.73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78605.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1533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广发信德奥飞产业投资基金一期(有限合伙)、新余高新区众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你(单位)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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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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