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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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小芬、何世芳、李琴、重庆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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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6民初19833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当事人-范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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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1-27 |
2 |
郑国富与重庆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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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323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郑国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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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19-01-24 | 2019-04-23 |
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重庆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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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30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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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17-07-28 00:00:00 | 2017-12-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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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06民初30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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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3015号 | -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 当事人- 重庆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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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6民初3015号刘萍: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诉你与重庆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6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萍偿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借款本金62711.83元及截止2016年6月28日的利息13043.70元,并从2016年6月29日起按照《兴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以未偿还贷款本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利随本清。上述款项限被告刘萍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二、被告刘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对被告刘萍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脊路190号A幢8-5-1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重庆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刘萍的债务在被告刘萍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脊路190号A幢8-5-1的房屋)实现价值范围以外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11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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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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