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张秀娟、吴鑫杰、宁波鑫杉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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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张秀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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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张秀娟与吴鑫杰、宁波鑫杉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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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张秀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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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沈维标与宁波鑫杉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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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沈维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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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马烨聪、吴鑫杰、宁波鑫杉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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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马烨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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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余姚市城区丰山建筑装潢五金店、吴鑫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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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城区丰山建筑装潢五金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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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赵芳芳、吴鑫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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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赵芳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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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汪玉娣、宁波鑫杉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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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汪玉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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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余姚市城区丰山建筑装潢五金店、宁波鑫杉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吴鑫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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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余姚市城区丰山建筑装潢五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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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汪玉娣与宁波鑫杉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吴鑫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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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汪玉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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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马烨聪、吴鑫杰、宁波鑫杉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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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当事人-马烨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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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浙0281执1497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8 | 详情 |
| 2 | (2020)浙0281执893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3 | 详情 |
| 3 | (2020)浙0281执407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21 | 详情 |
| 4 | (2020)浙0281执247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5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浙0281民初105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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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民初10567号之一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张秀娟 被告- 宁波鑫杉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吴鑫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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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281民初10567号之一吴鑫杰(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101100464)、宁波鑫杉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原告张秀娟与被告吴鑫杰、宁波鑫杉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10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鑫杰、宁波鑫杉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张秀娟工资款5150元。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吴鑫杰、宁波鑫杉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免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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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 2 |
原告沈维标与被告宁波鑫杉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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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民初32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宁波鑫杉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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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民初3250号宁波鑫杉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原告沈维标被告宁波鑫杉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人民币现金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本案定于2020年08月13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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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
| 3 |
余姚市城区丰山建筑装潢五金店与宁波鑫杉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吴鑫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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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112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余姚市城区丰山建筑装潢五金店 宁波鑫杉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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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11214号宁波鑫杉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吴鑫杰(公民身份证号:33028219881****8657):余姚市城区丰山建筑装潢五金店与宁波鑫杉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吴鑫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宁波鑫杉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玻璃款22209元,被告吴鑫杰对前述玻璃款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叶科技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袁晓武、许茶花共同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2020年02月25日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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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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