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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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吴江市恒益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与吴江高宁纺织有限公司、黄国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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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恒益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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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11782吴江市恒益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与吴江高宁纺织有限公司、黄国强、孙建芳、蔡菊林、金琴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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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吴江市恒益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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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黄国强、孙建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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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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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高宁纺织有限公司、黄国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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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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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金明根与吴江高宁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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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金明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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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蔡月英与吴江高宁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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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蔡月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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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高宁纺织有限公司、吴江恒辉布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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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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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姚春明与蔡菊林、吴江高宁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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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姚春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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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高宁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恒益油脂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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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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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冯剑铭与李晓燕、吴江市铜郑加油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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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冯剑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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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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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6)苏0509执7831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09-23 | 详情 |
| 2 | (2016)苏0509执5122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27 | 详情 |
| 3 | (2016)苏0509执330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1-08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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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1178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吴江市恒益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吴江高宁纺织有限公司 黄国强 孙建芳 蔡菊林 金琴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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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高宁纺织有限公司、黄国强、孙建芳、蔡菊林、金琴珍: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恒益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1178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十八日承办人:徐娟电话:0512—63493845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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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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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1178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吴江市恒益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吴江高宁纺织有限公司 黄国强 孙建芳 蔡菊林 金琴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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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高宁纺织有限公司、黄国强、孙建芳、蔡菊林、金琴珍:原告吴江市恒益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高宁纺织有限公司、黄国强、孙建芳、蔡菊林、金琴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1178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2月15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承办法官:徐娟联系电话:0512—63493845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编: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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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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