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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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南方青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美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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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204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新南方青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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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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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兰林空调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南方青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883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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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88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兰林空调净化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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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4-25 | 2017-05-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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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91民初20456号之一原告广东新南方青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美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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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204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南方青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美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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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20456号之一广州美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新南方青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美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广州美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F8416(集群注册)(J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NUAU3Y。法定代表人:程富东]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粤0191民初20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广东新南方青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美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20-04-23002)已于2020年8月18日解除;二、被告广州美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合同价款112000元给原告广东新南方青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三、被告广州美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18514.48元给原告广东新南方青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广东新南方青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252元(其中受理费2499元、财产保全费1753元),由原告广东新南方青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76元(已缴纳),由被告广州美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3976元(其中受理费2223元、财产保全费1753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经办人:吕本超电话:020-39319103书记员:陈绮琴电话:020-39319056538061802021-02-2417:19:22:739(2020)粤0191民初20456号之一原告广东新南方青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美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判决,科技,生物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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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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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20456号原告广东新南方青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美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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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204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南方青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美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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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20456号广州美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新南方青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美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广州美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F8416(集群注册)(J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NUAU3Y,法定代表人:程富东)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广东新南方青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销售合同》已于2020年8月18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价款112000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18514.48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6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246514.4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13日上午9时15分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大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经办人:吕本超电话:020-39319103书记员:陈绮琴电话:020-39319056536238232020-10-2716:45:04:392(2020)粤0191民初20456号原告广东新南方青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美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被告,有限公司,广州市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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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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